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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娱乐场所噪声扰民该如何管?

中华环保宣传网      更新时间:2012-02-03

商住楼娱乐场所噪声扰民该如何管?

事件简介:

2009年11月中旬,王某将自己开办在某县城"紫荆花园"某栋楼二层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让给李某。2010年2月28日,李某将这家娱乐场所重新装修后对外营业。2010年5月15日,李某向县环保部门补报了这家娱乐场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同年6月2日,县环保部门做出同意此项目建设的环评批复。随后,李某凭借县环保部门做出这一环评批复,于同年6月中旬在文化部门和工商部门相继重新办理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0年10月16日,同住在"紫荆花园"同一栋楼二层的旅馆经营者张某和三层的住户向某向县环保部门投诉,举报这家娱乐场所在夜间营业时噪声扰民。当日下午,在这家娱乐场所楼下一层经营旅馆的赵某也反映,这家娱乐场所重低音炮产生的振动对人的正常休息造成严重影响。同年10月19日晚22∶26,县环保部门对此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其噪声值为73.8分贝,超标18.8分贝。随即,县环保部门向李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李某在2010年11月10日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李某虽然采取了一些必要的隔音措施,但是张某和赵某认为,这家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依然严重扰民。随后,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多次到这家娱乐场所执法,要求其不得使用重低音炮,并进一步做好隔音降噪工作。这家娱乐场所认为已经整改到位,张某和赵某依然不断投诉。2010年11月27日,县环保部门再次对这家娱乐场所在夜间营业时的边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其噪声值为66.4分贝,超标11.4分贝。

正在维权律师团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家娱乐场所已经正式投入使用(营业),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如果周围居民受到这家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那么环保部门就可直接根据这部法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虽然李某在经营这家娱乐场所时,工商部门为其办理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上也对这家娱乐场所设立了字号名称,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所设立的字号名称将这家娱乐场所作为"单位"来处理,即对这家娱乐场所进行限期治理。如果这家娱乐场所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环保部门则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不能设在居民楼和居民住宅区的规定,加之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是县文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该撤销原环评批复,并将这一情况通报县文化主管部门和县工商主管部门,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对这家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种意见认为,这家娱乐场所所处的位置属于商住楼,而不属于居民楼,《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并没有禁止在商住楼开设娱乐场所,因此,可准予开办,其环评批复不应该撤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这家娱乐场所的隔音设施(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环保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直接责令这家娱乐场所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来源:中华环保宣传网            作者:正在维权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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