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对于自然资源产权,国际上有哪几种管理模式?对我国是否有借鉴意义?
由于各国资源禀赋存在差异,管理制度和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很难找到资源产权管理方式完全相同的国家,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集中管理、相对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这3种资源产权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模式是将土地、矿产、海洋、森林等主要的自然资源由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比如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
美国的土地、矿产、部分森林由内政部集中统一管理;加拿大的矿产、森林、部分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集中统一管理;俄罗斯的矿产、环境等统一归自然资源部管理。在集中管理模式下,自然资源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及其赋存的各种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其特点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相统一。
相对集中管理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部委以下的二级机构管理或少数专门的中央政府部委对土地、矿产、海洋、森林、水等自然资源的管理。这种模式在欧洲大陆各国得到普遍采用,其特点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互不约束。
比如法国的能源和矿产由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统一管理,地产由税务总局的地产局管理,海洋资源由国务秘书处集中管理;在德国,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部门包括财政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经济技术部等;日本的资源管理机构主要是产业经济省。
分散管理模式是将土地、矿产、海洋、森林、水等主要资源分别由中央政府的多个部门管理。巴西、智利、墨西哥和印度属于这类管理模式,以印度较为典型。
这种管理模式一般明确规定自然资源是国家或全民的财富,自然资源产权为国家或代表国家利益的国营自然资源企业所有。其特点是明确了国家与自然资源的法律关系,确立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和支配权利,设立了国营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并将自然资源的产权授予自然资源企业,全权进行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处理。
比如,印度的矿产、能源、土地、水、森林和海洋均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森林资源由环境和森林部管理,有些资源涉及多个部门,如能源由石油天然气部、煤炭和矿山部、非传统能源部管理。
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项目秘书长董战峰表示,尽管由于法律条件、传统偏好、管理模式差异等原因,不少国家的自然资源产权安排同我国情况存在很大差异,但我国还是可以从国际上的做法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以市场作为国有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国家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调节;第二,制度完备,在资源产权制度方面,或者专门制定国有资产法、资源法等法律条例,或者把有关内容合并到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中;第三,政资分离,政企分离;第四,分级所有,分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