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有奖举报的目的是鼓励公众参与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奖金额度设置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建立违法举报奖励制度长效机制。奖金额度过大浪费执法经费和成本效益,有损按劳分配的社会公平度,奖金额度过低又会使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失去吸引力。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应算好执法成本和社会效益两笔账,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确定奖金额度。对举报主体区分为排污主体内部人员和社会公众举报两类;对举报内容应区分隐性不易发现和显性易发现两个类别;对危害程度区分为非常严重和较轻微两个等级分别对待。
应加大排污主体内部人员举报奖励力度。比如,因对未使用清洁能源、夜间排黑烟、错接排污管、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重金属污染等隐性、动态和偶发性的排污违法行为不易发现,公众和执法人员很难从表象上看出问题。排污单位内部人员对违法排污行为情况熟悉,实施举报前有条件事先取证,为执法人员准确提供污染发生的时间、位置和污染性质等,可极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然而,内部人员往往与排污主体的环境违法主体形成固定的利益链,如非利益冲突和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往往对违法排污行为采取事不关己的漠视态度。因此,要加大有奖举报政策宣传,注重从内部攻破堡垒,加大对内部人员举报行为的奖励力度,并严格做好举报人保护的保密工作。
人民群众公益举报行为可称之为社会公众类举报。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日益提高,对身边的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和农村环境卫生等这类较易发现和易感受到的现象深恶痛绝。对这类易发现的显性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违法现象和线索的发现概率较高,主动出动执法力量取证和处理也较为容易。
因此,奖励标准应以常态化物质奖励为主,动员更多社会力量提供环境执法线索,发挥公众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监督员的作用。对举报人放弃申领奖金和申明不需进行保密的,可以颁发“环境卫士”称号精神奖励,使公众充分认识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