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印发关于《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古树名木、行道树、大树等建立电子档案
规定指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的电子档案登记标准,并对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逐步建立树木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管护单位、管护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树木和树木立地生境,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茎处的地形标高。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禁止擅自迁移树木,禁止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批申请审批。
严格控制树木砍伐,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确因安全、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形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审批同意方可砍伐。每砍伐一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申请树木迁移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理由。经批准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实施。
涉及4种情形,应征求公众意见
申请树木迁移审批涉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涉及大树十株以上的,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参照历史名园管理的公园树木等4种情形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陈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