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可持续性是一个至关重要且紧迫的问题。去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格拉斯哥举行的第 26 次缔约方会议)上的讨论强调了人类面临的挑战的规模,以及每个人都发挥自己的作用的必要性。
支持向低碳增长转型一直是并将继续是 CMA 的战略重点。[脚注 1]近年来,它一直是我们多个项目的重点,包括:
我们关于避免对商品和服务做出误导性环境声明的指南
我们对英国电动汽车充电的市场研究,以及随后对高速公路上或附近的电动汽车充电点供应的反垄断调查
发布信息以帮助企业实现环境可持续性目标,同时遵守竞争法
我们与第三部门的合作计划,包括可持续性问题
可持续性一直是经合组织、国际竞争网络 (ICN)、国际消费者保护和执法网络 (ICPEN) 和贸发会议等国际竞争和消费者论坛讨论的主要话题。CMA 认为,积极参与这场围绕可持续性与竞争和消费者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论非常重要,我们渴望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思想领袖。
消费者法和竞争法可以产生具有重大可持续性效益的成果。例如,消费者法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和自信的决定,因此可以帮助他们在他们选择的地方进行更可持续的消费。竞争法有助于确保资源得到有效分配和使用。竞争也是确保商品和服务生产更具可持续性所需的创新类型的关键驱动力。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消费者消息灵通并且竞争正常运行,市场将以一种环境可持续性较差的方式运行,而不是支持向净零过渡可能需要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可能是解决这种市场失灵的最佳方式。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和竞争法也不会对市场的正常运作构成障碍,这一点至关重要。
政府一直通过广泛的政策积极支持向净零过渡。[脚注 2]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政策将有助于改变整个英国的市场动态和消费者行为,并塑造像 CMA 这样的企业和机构运营的经济。在准备此建议期间,我们已设法了解这些举措,并确保我们的建议以政府的整体战略方向为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CMA 非常欢迎有机会就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制度如何更好地支持英国的净零排放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气候适应)向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大臣 (BEIS) 提供建议)。
我们对政府的建议载于下文第 2 节,围绕国务卿在2021 年 7 月的信中提出的 3 个问题展开。我们的建议是基于我们之前在该领域的工作,对征求意见的回应( CFI),我们在 2021 年秋季进行了[脚注 3],并进一步针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我们还借鉴了我们的竞争和消费者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学术界和其他国际机构的工作。
这是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我们的想法和建议也必须继续发展。在第 3 节中,根据我们得出的结论,我们列出了 CMA 将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我们希望这些将为在英国和国际上推动这一议程做出重大贡献。
2.CMA 对政府的建议
在本节中,我们列出了我们对国务卿信中提出的 3 个问题的答复。[脚注 4]我们还简要总结了在回应我们的 CFI 时提出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超出了国务卿委员会的直接范围,但政府可能仍然感兴趣。我们的建议包括一些供政府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建议,特别是:
修改消费者法,使消费者更容易做出可持续的选择,并支持对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违反消费者法的行为进行有效执法
鼓励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中加强跨部门和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和协调
确定促进更可持续消费的其他方式
问题 1:当前的竞争和消费者法律框架是否以及如何限制或阻碍可能支持英国净零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举措?
我们尚未从对 CFI 的回应中以及在我们其他相关工作的过程中看到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来得出结论,即当前的竞争和消费者法框架本身就是可持续发展计划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框架进行根本性的改变。[脚注 5]
正如我们在为企业发布的关于环境可持续性的信息文件中所解释的,请参阅引言部分,许多旨在实现可持续性目标的举措可以在当前竞争法框架下完全合法地进行。在兼并和市场制度下也是如此。
然而,利益相关者强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竞争法将如何在环境可持续性背景下适用。
1998年竞争法制度
关于 1998 年《竞争法》(CA98) 中的第一章禁令——禁止协议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许多利益相关者要求就可持续性协议不会限制竞争的情况提供详细指导。利益相关者还要求就如何权衡可持续性利益与企业之间合作的竞争问题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各方可能受益于第 9 CA98 节的禁令“豁免”提供指导。[脚注 6]
利益相关者强调,竞争法将如何适用于可持续发展举措缺乏确定性,包括第 9 节的标准如何适用于可持续发展举措,因此难以自我评估给定协议是否值得豁免。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寒蝉效应”,抑制可能改善环境可持续性的合作协议。
为了解决利益相关者对缺乏明确性提出的担忧,CMA 打算提出指导以提供更大的清晰度和确定性。特别是,我们将在以下方面提供更多指导;
当可持续性协议不会限制竞争时
第 9 节中“效益”的概念(和衡量)在可持续性背景下
什么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公平份额”的问题
为了使协议从第 9 条下的豁免中受益,CA98 要求(除其他外)消费者获得由此产生的利益(协议产生的改进或效率)的“公平份额”。关于如何评估消费者的“公平份额”,特别是在竞争法框架与英国类似的欧洲竞争主管机构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国际辩论。
争论的一方认为,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这一豁免标准可以优先考虑全社会的环境利益,而不是受协议影响的消费者所感受到的竞争损害。因此,豁免适用(“广义”解释)不需要对这些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他们认为,作为一项政策,需要这种广泛的解释以避免竞争法成为促进环境目标的重要商业安排的障碍。
争论的另一面是那些认为豁免标准要求受协议损害的消费者完全补偿所受损害的人,而不是优先考虑全社会利益(“狭义”解释)。他们认为,作为一个政策问题,更广泛的解释可能会打开大门,以在其他公共政策目标与竞争之间进行权衡,并使消费者群体在追求这些更广泛的目标时变得更糟,而这通常不是非选举产生的和政治上的角色。独立的竞争主管机构。
我们的观点是,如果一项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议或做法给更广泛的消费者群体带来环境利益,而不仅仅是那些受到竞争限制不利影响的消费者,那么原则上可以在“公平份额”中考虑这些利益。 ' 根据第 9 CA98 条进行评估。这是因为受害消费者也是获得环境利益的更广泛消费者群体的一部分。然而,根据现有判例法,[脚注 7]这些利益的一部分必须归于那些遭受竞争限制的消费者,[脚注 8]这些消费者也必须为他们遭受的损害得到充分补偿。这表明,“公平份额”评估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对一组消费者的利益抵消对完全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的净损害(没有为受害消费者带来足够的利益)。尽管现有判例法有此限制,但 CMA 认为,当前框架提供了将环境效益考虑在内的空间,作为根据第 9 CA98 节进行的评估的一部分。现有先例表明,“公平份额”标准在实践中已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适用。[脚注 9]此外,这是判例法在未来可能进一步发展的领域,包括根据 CMA 和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第 60A CA98 条偏离欧盟先例[脚注 10]的范围,这可能提供额外的灵活性.[脚注 11]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适应限制竞争协议带来的环境效益。这种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第 9 CA98 节应用指南的帮助,应该解决利益相关者表达的担忧。我们注意到,该指南无法为所有情况提供完全确定性,尤其是在公共执法环境之外(在私人诉讼中)。如果政府认为应该更明确地说明可以或应该如何考虑环境效益,它可以修改现有的法律框架。我们注意到奥地利已经采取了这种方法。[脚注 12]此外,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证明灵活性不足,并且公共政策有特殊和令人信服的理由这样做,政府仍然可以考虑使用排除令。
合并和市场制度
一些利益相关者还要求就 CMA 在合并和市场制度下可以进行的“权衡”工作提供更多指导。在这两种制度中,CMA 都可以权衡“相关客户利益”(RCB)与竞争问题(而且在合并制度中,可以考虑提高竞争效率)。虽然利益相关者对最近更新的合并评估指南中已经提供的指导表示欢迎,但他们建议更多的指导可能有助于企业确定寻求机会和项目。我们计划继续与利益相关者接触,以考虑我们可以提供哪些实用的指导。
消费者制度
我们没有从我们的 CFI 或消费者执法框架的其他工作中看到证据本身成为可持续发展计划的障碍。我们相信,在现行制度下可以做很多事情,例如解决误导性的环境声明以及家庭节能产品和服务的错误销售。
然而,回应我们 CFI 的利益相关者再次解释说,需要在某些领域更加明确,以增强现有框架。根据这些反馈以及我们对误导性绿色声明的更广泛工作(见上文),我们已经确定了可能的立法建议和进一步的政策行动。在回答下面的问题 2 时,我们已经在这些领域设定了我们的想法。
问题 2:英国竞争法和消费者法是否有有助于实现英国净零排放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变化?
我们认为现阶段不需要立即对竞争和消费者法律框架进行重大改变,以消除实现英国净零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障碍(因为如上所述,我们尚未发现任何此类障碍的令人信服的证据) .
然而,这个问题邀请我们考虑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改变,我们将其解释为不仅包括消除障碍,还包括主动改变以增强现有框架。
消费者制度
我们确实认为,对消费者法的一些修正案可以澄清现有框架,以增强其支持英国净零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能力。特别是,我们 CFI 的受访者解释说,在某些领域需要更加明确或标准化,这可以通过立法改变来解决或加强。
我们认为有益且政府可能希望考虑的主要变化如下:
立法为常用环境术语创建标准化定义,企业在营销和为其产品贴标签时必须遵守这些定义[脚注 13]
在立法中确认强制披露某些信息(例如环境影响、可回收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的要求[脚注 14]
立法要求企业向其商业客户提供更好的环境信息
将误导性和/或未经证实的环境声明添加到消费者法禁止的做法列表中
扩大消费者保护补救措施,以解决针对消费者的商业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我们的建议侧重于可以对现有消费者(和企业)保护规则进行的更改。然而,我们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定制立法将允许采用更具针对性或针对性的方法来实施消费者政策的变化。有关这些建议的理由的更多细节包含在附件 I中。
我们收到的一些利益相关者反馈建议对消费者法律制度进行更广泛的修改,以更全面地解决计划报废[脚注 15]和过度消费问题。我们还注意到,已经有一些政策举措来解决计划中的报废问题,例如通过所谓的“维修权”。尽管我们目前尚不满意,我们目前有足够的证据值得建议修改当前的消费者保护法框架,但该领域的未来行动可以更直接地鼓励可持续消费。这在附件 I中有更详细的解释。
其他注意事项
尽管我们在现阶段没有看到足够的证据来建议对竞争法进行修改,但我们注意到,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当前框架下的灵活性被证明是不够的,并且会阻止至关重要的可持续发展举措的实施,那么当前框架包括允许国务卿干预的规定。[脚注 16]
鉴于进一步的证据和/或我们在该领域的发展经验,我们关于最终是否需要就消费者法或竞争法框架进行额外立法变更的观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脚注 17]此外,随着公司越来越多地将注意力转向可持续发展问题,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影响更感兴趣,我们预计会看到新的和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举措,这些举措可能会揭示现有框架的局限性。
例如,我们可能会看到一个独特类别的可持续发展协议的证据,这些协议被认为可能满足第 9 CA98 条的豁免要求,因此适合集体豁免。[脚注 18]同样,合并和市场制度中“相关客户利益”的概念显然应该扩大到明确包括可持续性,或者应该增加新的“可持续性”公共利益考虑。[脚注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