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部第33号令<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喜格
一、基本了解|喜格
1、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2、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对医疗机构人员的要求|喜格
(一)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四)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对医疗机构本身的要求|喜格
(一) 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 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 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四) 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五) 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四、 医疗机构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喜格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 可行性报告;
(四) 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五)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六)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诊断具体技术项目。
此篇为喜格SICOLAB(实验室设计建设装修)整理编辑,转载复制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