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国各地的企业特别是养殖企业都面临环保关停不达标的情况,因为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有些地方直接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如果证件不全,一律关闭,不进行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或规划布局的行业都有可能被取缔,根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予以赔偿。
第一,不能采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有些地区是普通百姓的养殖、小型食品加工场,这些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已经有了自己的生存空间,一方面经营者通过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一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另外还给附近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一定的方便,在处理中要区别对待。加之由于历史原因,在建设初期,相关养殖企业根本不需要相关的环境保护手续,因为当初的环保标准没有现在的高要求,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或者环保政策来规范过去的行为,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或者环保政策来规范。因此,在处理有关问题时,要区别对待,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利益,对有能力纠正的,不能纠正的要给予相对合理的补偿,不然养殖者一生的精力和财富去做的事业就会毁掉,这与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相悖的。
第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证件可以证明该企业在成立时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为有证照的企业提出合理赔偿请求提供相应的依据。
最后,对环保局下达的限期关闭通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养殖行为连续出现的问题,现在是政府要引进水源地,并以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要求关停拆除为由不予补偿,是不合理的。其次,由于某些先有养殖规划项目,所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无论是关闭或拆迁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都要进行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设施、搬迁费用)。
建议大家,如果遇到以环境保护的名义进行关闭,那么一定要调查具体规划属于什么项目,拆迁还是环保关闭,然后针对具体项目确定维权方案。参与个案调查确定规划项目后,审查具体实施项目的合法性文件,申请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总之,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坚决支持环保总局制定的环保计划,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行政机关也要依法执行,按照规定,对有相关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整改的,可以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拆除的要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