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减存量、控风险”、废酸专项整治、危废专项整治、打击固废违法转移、机动车维修行业危废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自2020年9月1日《固废法》实施以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1000多人次,完成执法任务数5561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70件,处罚金额1078万元。10月1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两起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
一、“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7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宿迁杰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主要原辅料为黄沙、石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水等;该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于2013年8月取得原宿迁市环保局环评批复,2018年分别通过自主验收及固废、噪声验收;该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明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砂石和剩余混凝土及沉淀池产生的沉渣,要求综合利用于建筑行业,该公司负责人称目前上述固废主要交由砖瓦厂拖走制砖;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沉淀池捞出的沉渣露天贮存于厂内及厂区西侧空地,未按要求规范化贮存利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45.2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宿迁贝山机械有限公司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配件精加工,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切削液,其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将废切削液暂存于铁槽中,无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另外,露天场地晾晒铁屑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有“跑、冒、滴、漏”现象。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4.5万元罚款。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