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态发展:欧盟委员会(“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通过了关于国家气候、环境保护和能源援助(“CEEAG”)的新指南。CEEAG 修订了委员会现在将用于确定欧盟成员国是否为欧盟成员国的标准。在气候、环境保护和能源领域向私营公司提供融资符合欧盟法律。
背景:CEEAG取代了 2014-2020 年国家环境保护和能源援助指南(“EEAG”)。CEEAG 将国家援助规则与欧洲绿色协议保持一致,该协议详细说明了欧盟应对气候和环境相关挑战的战略,并以 2050 年无温室气体净排放为目标。
展望未来:委员会更新 CEEAG 的目的是促进国家援助措施,支持有助于欧盟气候政策目标的技术和投资,同时“逐步取消对化石燃料的支持”。环境和能源项目已经占欧盟国家援助支出的大部分,寻求公共融资的企业需要确保环境和能源项目符合新规则。
背景
欧盟规则禁止“国家援助”,除非委员会授权该援助符合欧盟条约。国家援助是一项成员国资助措施,可归于国家,并通过国家资源资助,有利于企业(即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并有选择地为受益人提供优势,扭曲或威胁扭曲竞争,影响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欧盟规则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支持对于运作良好和公平的经济是必要的。特别是,当援助的积极影响超过对竞争的消极影响时,委员会可能会批准援助符合欧盟条约。欧盟成员国必须向委员会通报新的国家援助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只有在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除非有集体豁免条例。
CEEAG 就委员会将如何评估受通知要求约束的环境、气候保护和能源援助措施的兼容性提供指导。CEEAG 与《一般集体豁免条例》(“GBER”)协同工作,该条例规定了某些兼容性条件,在此基础上,成员国可以在不事先通知委员会的情况下实施特定类别的国家援助。委员会还在修订GBER 的相关部分,以解决 CEEAG 问题并促进支持其绿色转型政策的援助措施。
涵盖范围广泛的援助措施
CEEAG 范围广泛,涵盖与欧洲绿色协议相关的许多新类别的国家援助措施,包括减少和消除温室气体排放、建筑能源性能、清洁交通、资源效率、向“循环经济”过渡、预防或减少温室气体以外的污染,修复环境破坏和生物多样性,减少对能源密集型用户的电费,以及关闭使用煤、泥炭或油页岩的发电厂。
CEEAG 仍将核能排除在外,这意味着委员会将继续根据一般国家援助规则评估涉及核能的国家援助措施。一个有用的先例是委员会 2014 年在Hinkley Point C案中的决定(后来在欧盟法院得到确认),其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欧盟国家援助规则允许采取措施支持新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CEEAG 也不涵盖国家对研究、开发和创新的援助(“RDI”)。涉及 RDI 的国家援助受单独的指导方针的约束,即委员会正在修订的 RDI 框架。
一般兼容性标准
CEEAG 的第一部分描述了委员会普遍适用于各类环境保护(包括气候保护)和能源援助措施的兼容性标准。委员会将核实援助是否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肯定的,一个是否定的。
积极条件要求援助必须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委员会将分析通知的援助是否:
造福社会,为欧盟气候、环境和能源政策的成功实施做出贡献;
通过诱使受益人改变其行为或根据欧盟政策从事经济活动而具有激励作用,而在没有援助的情况下可能不会发生;和
不违反欧盟法律。
负面条件要求援助不得对贸易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达到违背共同利益的程度。在确定是否满足此条件时,委员会将检查通知的援助是否:
是必要的,即需要国家援助来实现环境目标,因为市场无法自行实现目标;
是适当的,即没有其他政策或援助工具会获得相同的结果,但对贸易和竞争的影响较小;
是透明的,即成员国必须公布批准的援助措施的全文以及每笔超过 100,000 欧元的援助奖励的信息;
是相称的,即国家援助仅限于实现项目或活动所需的最低金额。原则上,如果与没有援助的反事实情景相比,援助与实现援助措施目标所需的净额外成本(“资金缺口”)相对应,援助就是相称的。但是,如果纽约州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确定援助金额,则不需要对资金缺口进行详细评估。CEEAG 假设竞标提供了对潜在受益人所需最低援助的可靠估计。
CEEAG 更加强调竞标的作用,例如,它建议各国将竞标作为默认机制,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清洁交通提供援助。在这些情况下,CEEAG 允许的援助金额高达资金缺口的 100%。
如果国家不通过竞标程序提供援助,委员会将根据资金缺口分析确定援助的比例,或者在难以完全确定受益人的收益和成本的情况下,根据按合格成本的百分比计算的最大金额(最大“援助强度”);和
不会过度影响竞争和贸易,例如,通过提高更高效或创新的潜在竞争对手的进入壁垒,或通过加强或维持受益人的强大市场力量。当一个国家向提供有限暂时利益但长期锁定清洁技术的项目提供援助时,扭曲效应可能尤其重要。
作为最后一步,委员会平衡援助措施对竞争和贸易的任何负面影响与其对支持的经济活动的积极影响,包括对欧盟环境保护和能源政策目标的贡献。只有那些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的国家援助措施才能获得委员会的认可。
在这项平衡工作中,委员会特别关注欧盟分类法规中规定的“不造成重大伤害”原则,该原则正在成为欧盟国家援助法中的一般标准。根据该原则,欧盟委员会必须考虑经济活动是否会严重损害欧盟在气候变化、可持续性、废物预防、回收利用、污染预防和控制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目标。根据 CEEAG 的说法,委员会不太可能得出结论,支持化石燃料的援助具有净积极影响。这同样适用于涉及对天然气进行新投资的措施,除非成员国证明援助不会将国家锁定在天然气技术上。
特定的兼容性标准
CEEAG 的第二个技术部分描述了适用于 CEEAG 涵盖的 13 类援助的具体兼容性标准。如上所述,这些类别涵盖了广泛的环境和能源主题。主要亮点之一是专门用于帮助减少和消除温室气体排放的新部分。CEEAG 广泛地定义了该类别的援助,包括对所有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的财政支持,包括对所有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低碳能源(如氢)的生产、能源效率的援助包括高效热电联产、碳捕获、需求响应和能源储存、减少或避免工业过程产生的排放以及电气化。
CEEAG 要求成员国就此类援助下通知的大型援助措施的竞争影响和相称性进行公众咨询。公众咨询旨在增加利益相关者参与这些措施的设计,提高过程的包容性和透明度。此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援助一般应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援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前期赠款和“差价合同”或 CfD,即补偿受益人固定“罢工”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的合同,以确保稳定和可预测的收入来源。此类合同可能涉及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TS) 挂钩的市场价格,从而成为“差价碳合同”或 CCfD。
CEEAG 还指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援助不应锁定某些技术或取代对清洁替代品的投资。因此,CEEAG 的规则指示委员会核实援助措施不会刺激或延长化石燃料和能源的消费,符合欧盟既定的政策目标。根据 CEEAG 的说法,考虑到不相容性,涉及对“污染最严重的化石燃料,如煤、柴油、褐煤、石油、泥炭和油页岩”的新投资的措施将不会被视为对环境产生任何积极影响。这些燃料符合欧盟的气候目标。
根据委员会的说法,天然气是一个“特例”,是通往更多可再生能源的桥梁。CEEAG 允许委员会批准涉及天然气新投资的措施,前提是该成员国证明这些投资有助于实现欧盟 2030 年和 2050 年的气候目标并且没有锁定效应。例如,该演示可能基于受益人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天然气或在符合欧盟气候目标的时间表上关闭工厂的约束性承诺。
三个关键要点
为了实现欧盟的绿色协议政策目标,成员国将不得不对环境和能源项目进行大量投资。CEEAG 为成员国和受援国提供有关如何构建和分析公共资助项目以获得欧盟国家援助规则下的委员会批准的指导。
CEEAG 涵盖了成员国可以支持的广泛领域,从减少和消除温室气体排放到建筑物的能源和环境绩效或清洁交通。
CEEAG 的规则是技术性的和复杂的。提前计划并定制项目和资金请求以符合 CEEAG 的公司可能会在成员国决定资助哪些项目和委员会审查时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