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姚奎江阴报道 江苏省江阴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4000元和3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悉,这是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正式运行以来,判决的首例跨区域管辖涉环境资源案件。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唐某经预谋,于2019年4月11日22时许,共同至常熟市福山长江边防汛通道旁一树林内,采用夜间照明行猎、弹弓打钢珠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共计捕获野鸟2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唐某一起猎得棕背伯劳、白头鹎、山斑鸠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共计21只。另查明,被告人陆某、唐某使用的猎捕工具头灯2只、弹弓1把及捕获的26只野鸟被公安机关扣押。26只野鸟均已死亡,由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作掩埋处理。
江苏省境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陆某、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庭当庭做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这起跨区域管辖案件的顺利审结,一方面是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与异地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努力、协作配合的成果;另一方面也为今后跨区域案件审理的联动机制健全完善、新的审判机制顺畅运行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