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江苏省气象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是依据气象探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程序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强化涉及安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制性评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数据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监管体系。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近一年来,省气象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加强科学论证,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明确了包括制造、使用和贮存易燃易爆等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大型水库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