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江苏等七省市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大幕已经拉开。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建立健全将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以往,由于环保责任不明,监管难到位,企业常把环境治理责任推到“围墙之外”,把理应付出的治理成本变成自己口袋中的红利,却给环境造成沉重负担,极大损害了当地百姓的财产、健康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些污染肇事者不承担相应责任,有的甚至拍拍屁股一走了之,最终形成“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现象。这不仅损害了百姓权益,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形成社会不公平,也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补偿”成为空话,最终造成更多的环境欠账,加速环境质量恶化态势。
环境保护,说到底就是个厘清责任、做好事先预防事后补救的过程,如果责任不清,相互推诿,风险防范、过程控制、生态修复等环保手段都难以实现,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今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就是要将这一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作为抓手,抓住污染主体,理顺环境保护各方面关系,以严格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倒逼企业,敦促其实现从“被要求治理”到“主动治理规避赔偿风险”的转变。
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不仅涉及污染主体对受害人的赔偿,也涉及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与修复,关系群众利益,关系环境安全。同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难度高,领域也比较宽。要把制度落到实处,相关的实施细则、能力建设都要跟上,这需要试点地区的探索,也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不断总结经验,扎实推进,为全国层面的制度设计奠定坚实基础。
“谁污染,谁埋单”,理念带动实践,相信随着试点的深入,企业的环境责任将进一步得到落实,将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环保多元共治的局面加速形成,天蓝水净气象新的好环境会更有盼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