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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可直接入刑

来源:中国环境报更新时间:2020-05-29

2019年年底,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横扫全球,对世界经济、民生造成了重大影响。而在新冠病毒来源的研究中,截至目前,源自野生动物的说法较为主流。但同时,私自买卖、食用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野生动物的行为仍是并不少见的习惯。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惩非法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多位代表委员也带来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修法的相关提案议案,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缺失。

让野生动物食用者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中科院等单位在《自然》杂志上发表过一篇文章,认为中国的自然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面仍然存在不足,自然保护地的覆盖面积不够大。从工作实践来看,大熊猫、金丝猴等少数濒危物种有所恢复,但更多物种的保护状况并不理想。在这种大背景下,禁食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针对当下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季强向全国“两会”提交了野生动物保护的书面建议。胡季强认为,尽管我国在2018年重新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数个条目的修改,但是无论从野生动物的涵盖范围,还是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上,都需要随着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作进一步调整。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野生动物交易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为从源头上予以禁止或杜绝,应在《刑法》中明确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需求行为的规制。吕红兵建议道,将食用“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基于节约司法资源与刑法规制谦抑性,为使食用野生动物入刑更具有操作性,可在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后,在《刑法》中规定,对由于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而被处以三次及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食用者,构成刑事犯罪,并以刑罚论处。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建议对食用野生动物和宠物者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则说,要想根除购买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等行为,决非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解决,可比照“醉驾入刑”。因此,他将在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呼吁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入刑。

健全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体制

胡季强认为,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对象主要定位于“野生动物”本身,未重视对栖息地的保护。许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系统就十分脆弱,加之侵占和破坏栖息地等违法行为又难以受到法律制裁,如不及时采取措施,类似长江生态系统崩溃的悲剧将加速出现。

此外,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行政管理以及执法体制机制方面也有很多需要提升的方面。实践证明,原有法律已经很难适应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公众对待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态度发生重大改变这一形势变化,公众对于严惩以上行为的呼声空前高涨,《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修改。

“目前来看,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部分规定仍有欠缺,亟须修改和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改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大幅充实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部分的内容。

“具体而言,应从法律名称、立法宗旨、法律概念、适用范围、管理范围、政府职责、制度设计、动物福利、禁止交易、禁食行为、监督、法律责任、法律实施等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周洪宇代表说。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刘木华也有类似看法。“我国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历史悠久,野生动物驯化养殖已成为乡村振兴重要产业。作为农民脱贫增收重要途径的农业特种养殖是否还要继续发展?部分养殖专业户该何去何从?”刘木华委员表示,人工野生动物养殖应名单清晰,让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专业户知道哪些动物能养、哪些不能养,并加强规范管理。

取缔野生动物集贸市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除医疗用途外,禁止个人和饭店、酒店、茶楼等餐饮机构购买和食用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全面取缔野生动物经营集贸市场;禁止私自藏匿、家养饲养野生动物。

加重对于猎捕、交易、运输、屠宰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已是大势所趋。在切断需求源头的基础上,朱列玉在提案中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的捕获、运输、交易、屠宰产业链,阻断潜在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朱列玉认为,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符合中央政府关于严禁野生动物交易的指示精神,也有助于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重点保护动物,填补当前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法律保护机制。

关于《刑法》该如何修改,皮剑龙建议,《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可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罪”。

“这样一来,既可以将保护对象扩大为所有野生动物,也能将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入刑,打击的对象更加全面。”皮剑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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