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引发了一些新问题。为加强研究,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对2017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审理的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江津区法院共受理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339件,审结337件。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多通过网络渠道用暗语交易。在涉野生动物买卖案件中,野生动物的交易多通过微信、电商平台及网络贴吧进行,或者通过网贴、网文、评论区发布联络线索,且通过暗语交易特定种类的野生动物,如“萌宠”“爬宠”等。
2.多采用快递运输野生动物。在涉野生动物买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监管,大多在非实名制情况下通过快递运输野生动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缺乏食物和水,加上长途颠簸,很多野生动物在运输途中死亡。如在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快递邮寄多条蟒蛇,其中一条在邮寄途中死亡。
3.对野生动物存在认定难题。由于野生动物定义分类的专业性,审判人员一般情况下并不熟悉野生动物相关知识,很多犯罪嫌疑人以主观上“不明知”作为辩解理由。目前,对于是否统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然后再定罪量刑,尚无法律规定,有些案件进行了司法鉴定,在部分案件中仅凭法官主观判断作出认定,审理认定上存在困难。
4.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将买卖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行为也纳入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范畴,存在打击范围过大的问题,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且容易造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维持饲养人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如在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涉案蟒蛇均为人工驯养,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认定为野生动物,则根据法律规定要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较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建议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且可适用缓刑。
二、原因分析
1.网络平台监管不足,快递行业乱象丛生。网络交易具有隐蔽性和便捷性特点,给野生动物网络非法买卖以可乘之机。而且网络平台监管难度较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不足,网络平台自律意识较差等导致野生动物网络交易多发。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一直保持高速发展态势,但快递企业发展良莠不齐,乱象丛生。由于利益驱使,有的快递企业执行收件实名认证和验视制度不到位,而且监管难度较大,监管不足。
2.司法鉴定缺乏统一标准,有关立法滞后缺位。由于缺乏统一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标准,野生动物司法鉴定范围不清,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繁杂,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造成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活动不规范、鉴定意见不准确。当前,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渐成规模,甚至成为很多农户的生存之本。然而有关驯养繁殖条件、标准、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够详细,操作性不强,有关立法也相对滞后。
3.保护名录更新缓慢,宣传公开力度不足。目前,部分野生动物通过多年保护数量明显增加,一些野生动物却面临岌岌可危的生存境况。《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需要保留、增补、升降级的物种上更新比较缓慢。此外,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宣传也不够全面到位。行政公开力度不够,很多群众对于本地区禁渔期、禁捕区的划定和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的种类概况不甚了解。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网络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完善监测手段,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电商等网络平台的监督指导;各网络平台互联网企业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内容监控审查力度。
2.部门联合发力,强化行业管控。公安、市场、海关、邮政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快递行业监管,依法严惩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快递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快递企业要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升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
3.规范鉴定工作,严格把控鉴定。制定科学有效的野生动物案件鉴定规范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严格把握案件中鉴定意见的采认标准;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常态化机制。
4.谨慎刑法适用,规范人工驯养。完善相关立法,对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刑法进一步予以明确;完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加强管理和切实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5.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更新名录。应根据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保护情况和濒危灭绝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动态监管机制,及时调整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形成有进有出的保护名录。
6.完善行政公开,统一司法标准。行政机关要继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创新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及保护区、禁猎区范围等;法院要统一司法认定标准,特别是明确规范此类案件“明知”要件的证明标准。
(课题组成员:陈 健 罗 静 姜 玲 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