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
(二)实施机构: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三)申请主体:在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四)受理地点: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五)办理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六)办理条件
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七)申请材料
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审批,应当向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复印件1份);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复印件1份);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复印件1份);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0530-7381028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2)信函提交。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编号由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工作人员以电话、手机短信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0-738102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负责行政相对人对办理事项投诉的协调处理。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环保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电话:0530-7381028。
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电话:0530-7381000。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2.菏泽市牡丹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来源: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