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遇到两难。比如不要票价格低,要票价格高,或者是你要票可以,但不是卖家的,而是卖家提供另一家抬头开过来的。这样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一个真敢给,一个真敢要
2017年4月,南通一环保公司在山东一个工程施工中,工程部钱经理在当地个体门市部购买了60多万的辅材工具。
当时因为这家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钱某向个体户索要发票时,希望对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该个体户在工程结束后向其提供了5份专用发票。
接到发票后,钱某看到发票是由上海一家公司开具的,心想只要是专票,公司能报销能抵扣就可以了,也没有细究。
其实,这就为自己埋下了风险。
一家异常企业
2017年3月,李某在上海成立了一家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6日,税局发布了申报催报公告,要求此公司于2017_年_12月21日前到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后又发布了4次公告,仍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后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36份,金额21848830.03元,税额3714301.37元。
这家企业2020年没有进行工商年报,2021年4月执照被吊销。其实,这家公司毫无疑问,是一家专门虚开的公司。
在上述稽查期间,发现有南通环保公司的受票记录,自然而然要求南通公司配合进行协查。
无法证实的后果
案件检查初期,南通环保公司工程部钱某认为自己公司是真实业务,于是回复说当时货款是分多次现金结算。
后来当检查人员责成钱某提供具体资金流水时,钱某经过认真核查后,发现实际上是以承兑汇票结算的,并让会计在账簿上进行了调帐处理。
钱某承认货物是由个体户送到工地的,不认识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也未向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任何货物,更没向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过款,不知道该个体户与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性。
这样的解释无疑很难自圆其说。
最终,2021年8月,南通税局对该公司少缴2017年5月增值税63212.39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计31606.20元,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7183.76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计18591.88元,共计罚款50198.08元。
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发票系销售方非法取得,其主观为善意且无过错。
国税总局曾187号文中对这个善意取得进行了专门的定义,其实如果南通这家环保公司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并且无主观恶意,这个其实是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那么就不会受到处罚。可惜,南通环保公司既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也没有对应的支付流水记录,如果是现金交易的话,又没有任何辅助证据,所以很难判定是善意行为。
自然受到处罚也是无话可说的。
真实交易场景下无票支出的几点注意事项
其实,就像文章开头说的一样,很多企业都会遇到两难:要票还是不要票?第三方的票要不要?还有其它办法吗?
这里我提供几种思路供大家参考:
1、能要票一定要票。
2、对外支付少用现金多走公帐。
3、第三方开票需要与卖家有关联,比如是经销商之类。
4、公司还可以自己成立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采购中心,由个体户采购后,再卖给主体公司。因为个体户在特定园区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1%,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低至0.4%。
5、无票支出使用白条也可以做帐。
综合上所述,企业千万不要买票,一定不要参与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也不行。老板们要多了解一些财税知识,利用税收筹划的方式来帮助企业实现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