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禹律师:
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赔偿后能不能对员工进行追偿?什么情况下能追偿?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追偿请求。
2018年12月,某环保设备公司招聘余某为公司的安装人员。2019年2月起,余某担任安装队的班组长,负责安装技术指导和日常考勤管理。2019年5月14日,某生物燃料公司向某环保设备公司购买烟气湿式静电除尘设备一台,双方约定由某环保设备公司运至某生物燃料公司厂房,并负责安装。同年6月28日,某环保设备公司安排余某、廖某等5名工人前往安装设备,施工所需的工具由某环保设备公司提供,但其中的叉车系余某向某生物燃料公司借用。同年7月4日16时许,余某与廖某等工人拼接、焊接设备中,廖某从余某操作的叉车高处坠落,造成多发性损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住院期间,某环保设备公司向廖某支付赔偿款合计103000元。
某环保设备公司认为,余某明知自己无驾驶叉车资格,擅自驾驶叉车,且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廖某受伤,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遂于2022年1月12日诉至大田法院,要求判决余某赔偿其因支付廖某工伤待遇的损失103000元等。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某环保设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余某时未要求其有驾驶叉车资格,招用后亦未培训其驾驶叉车;其次,廖某、余某在某环保设备公司的指派下,至买受方厂房安装设备,因设备高度达三米以上,但某环保设备公司却未提供相应的高空操作设备及安全防范设备,余某为完成工作任务,选择驾驶买受人厂房内的叉车,让廖某站在叉车臂上进行焊接,余某并不存在重大的过失。综上,遂驳回某环保设备公司对余某的追偿请求。
律师提示
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须注意什么?
1.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竞业限制条款,视认为未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简而言之,不能在职期间提前给付,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3.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只要双方意思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关联公司或自己配偶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约定有效。
4.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
6.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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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