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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生态功能评价(试行)

来源:互联网更新时间:2020-12-01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生态功能评价(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的流程、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县域为单元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其他级别行政辖区或一定地理空间单元范围内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可参照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保护成效评估(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平台建设(试行)》中涉及生态功能指标时采用本标准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LY/T 1721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1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保护红线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2

生态功能ecological function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提供的惠益,通常包括产品提供、生态调节、娱乐文化和支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通常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等类型。

3.3

水源涵养water conservation

指生态系统(如林地、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

3.4

水土保持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指生态系统通过截留、吸收、下渗等作用以及植物根系的固持作用,减少土壤肥力损失以及减轻河流、湖泊、水库淤积的重要功能。

3.5

防风固沙sand fixation

指生态系统通过固定表土、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地表粗糙度、阻截等方式,减少土壤的裸露机会,提高起沙风速,降低大风动能,从而提高土壤的抗风蚀能力,削弱风的强度和携沙能力,减少土壤流失和风沙危害的重要功能。

3.6

生物多样性维护biopersity conservation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发挥的作用,与珍稀濒危和特有动植物的分布丰富程度密切相关。

3.7

洪水调蓄flood regulation

指湖泊、沼泽等自然湿地生态系统通过暂时蓄积洪峰水量,而后缓慢泄出,削减并滞后洪峰,从而减轻河流水系洪水威胁的能力。

3.8

主导生态功能dominant ecological function

指在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的反映区域生态功能主要因素的生态功能。为方便生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的主导生态功能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洪水调蓄和其他生态功能等。

3.9

生态功能价值量ecological function value

指采用经济学方法对生态功能的价值量进行评估,利用货币价值量反映生态功能的总体状况,常用的生态功能价值化的方法有条件价值法、成本核算法、直接市场价格法、替代市场法和假设市场法等。

3.10

生态功能价值综合指数ecological function value integrate index

指反映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的一系列价值指数的综合,利用生态功能综合价值量进行标准化获取价值综合指数数值,值域范围为0~100。

4评价单元

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县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对辖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生态功能价值综合评价和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的单项评价。评价以250 m×250 m的栅格数据单元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空间分辨率。

5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原则上为每5年开展一次,与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等工作保持一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增加评价频次。

6评价工作流程

6.1前期准备

了解县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环境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情况,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特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类型、面积和空间分布区域,主要保护生态系统类型及重要物种等。搜集基础资料,获取自然地理、遥感监测、生态系统、气象等数据,进行数据预处理,通过遥感数据解译、生态参数反演、空间数据插值等信息技术手段,将数据统一到250 m×250 m栅格单元或更高精度的空间尺度。

6.2选取评价模型和方法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生态功能状况主要通过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和洪水调蓄等发挥主导作用的生态调节功能情况反映。按照较为常用、相对简易和可操作的原则,本标准针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等生态功能,选取水量平衡方程、修正风蚀方程、物种分布模型等方法开展生态功能物质量评价,在此基础上利用替代工程法、恢复成本法和替代成本法等方法开展生态功能价值量评价。生态功能价值量评价作为物质量评价的延伸,评价模型及方法仅作为自选参考。

开展评价的县域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评价模型和方法进一步优化和修正。有条件的县域可参考相关资料,增加固碳释氧、气候调节等其他生态功能评价。

6.3生态功能评价

模型运算。以县域为基本单位,获取模型所需的相关参数,参数以能够体现县域范围内空间差异为基本条件,空间分辨率尽可能统一到250 m×250 m栅格单元或进一步细化。根据生态功能评价模型公式,输入所需的各项参数,进行空间分析统计和运算,获得生态功能评价结果数据图层。

主导生态功能评价。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主导生态功能,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洪水调蓄等单项生态功能进行评价,计算获得单项生态功能物质量和单项生态功能价值量评价结果。对于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考虑到与水土保持功能密切相关,可归入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计算;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考虑到与防风固沙功能密切相关,可归入防风固沙功能进行计算;其他未明确主导生态功能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可参考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区划,归入相应的主导生态功能进行考虑。

县域生态功能价值综合评价。综合县域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各项生态功能的价值量,根据计算公式,获取生态保护红线县域生态功能综合价值量的计算结果。

6.4综合指数计算与分级

县域生态功能价值综合指数计算。对生态保护红线县域生态功能综合价值量的数据图层进行标准化,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价值综合指数,数值在0~100之间。

综合指数分级。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价值综合指数的数值按从高到低排列,根据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总值的占比,将生态功能价值综合指数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级,反映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综合状况的空间差异。

6.5报告编制

根据评价结果,对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以及生态功能价值综合指数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与应用,编制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报告。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的技术流程见图1。

图1技术流程图

7生态功能评价

7.1水源涵养功能

水源涵养功能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水源涵养能力与降雨、地表径流、生态系统类型组成、地表植被、土层厚度及物理性质等因素相关。

相关资料下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生态功能评价(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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