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应急办联合市气象局发布了 《青岛夏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作出具体规定。就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降雨及热带气旋等级划分,以及台风、暴雨、大雾、大风、雷电和冰雹等六类夏季常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详细介绍,提醒有关部门和市民根据不同的预警信号中的防御指南提前做好防御工作。本报今起予以刊载,敬请关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青岛夏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就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出明确规定,气象部门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无偿地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
根据 《青岛夏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电信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对大风、暴雨、雷电、台风、冰雹等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应当立即插播;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滚动播发。此外,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青岛夏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同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范围。市及各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经监测和预测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气象灾害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以及设有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的单位。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海事、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公用、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张 华 林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