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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2022年深化 “放管服”改革 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更新时间:2022-05-18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8大类共28条措施,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详情如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5号)和《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职转办〔2022〕1号)精神,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经厅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编制公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6月底前完成编制自治区级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汇集到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二)清理规范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三)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注重从源头规范行政权力,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调整、修订情况,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力清单以及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确定应承接、认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调整事项清单和实施清单,清理规范自行设立的事项,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一体化办理。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二、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

(四)纵深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严控新增或变相增设审批环节。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即时办理、“一网通办。”加快推进以“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五)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区域评估、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并联审批等改革,共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专网信息数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定制审批”和简易低风险项目“清单制+承诺制”极简审批,杜绝“体外循环”“搭车审批。”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六)优化园区项目投资服务。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规划环评中的环境协调性分析、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实现环评成果共享。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七)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外资投资企业项目服务,对于负面清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三、全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八)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1.自治区层面承接对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权限。

牵头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2.在自治区范围内将“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牵头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3.在自治区范围内减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所需材料要素。

牵头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4.优化“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服务,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四、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九)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定期进行评估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厅网站公布。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五、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十)全面推进“审管联动”。统筹建立审批、监管和执法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审批、监管、投诉、执法等多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告知承诺、审批改为备案在线核查支撑体系,提升“审管联动”整体效能。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一)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互联网+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融合联通,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提升重点监管能力水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检验检测和环评机构的抽查力度,坚决打击获证单位、从业人员、评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十三)构建全周期闭环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及相关业务处室

(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健全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抽查,梳理规范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系统,实现一个系统数据录入、多个系统推送共享。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和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十五)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推动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统一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标准和尺度。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十六)建立政府购买生态服务的生态建设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创新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投资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生态治理奖惩机制,以考促改,以奖促优,落实以奖代补政策,激发各地各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投入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科技与财务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六、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十七)迭代升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应用,推动生态环境区级平台与国家平台事项管理、电子证照、好差评等系统功能深度融合,扩展政务数据互联共享、业务协同联动。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十八)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2022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十九)推进电子证照免提交应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我的宁夏”政务APP,在准入准营、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探索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应用,推动更多事项办理纸质证照“免提交”,申请表单免填写。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二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异地通办。推动“区内通办”“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全面落地,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二十一)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七、大力提升数字政府支撑能力

(二十二)强化平台集约化整合管理。全面梳理各类政务平台、移动端、数据库、感知设备、算法模型等数字资源,围绕政务服务、监管执法、资源管理等领域,推进现有政务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依托“我的宁夏”政务APP和“宁政通”APP两大移动入口,推动现有办事、查询、办公、监管等移动端归并整合。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二十三)优化共性应用支撑功能。完善统一事项管理、电子证照等共性应用支撑系统功能,为政务信息化应用提供支撑。推动生态环境行业数据治理,形成一批可视化数据展示和大数据分析报告,助力政府部门科学决策。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法规与标准处

(二十四)全面扩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扎实开展政务数据资源挂接活动,不断丰富自治区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资源。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的政务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可靠交换和安全共享。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法规与标准处

八、切实优化公共服务

(二十五)营造良好创业创新化境。探索在环保、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十六)在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并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提高监管效能。以自动监控、移动执法信息为主要内容,利用重点污染源督办服务工作平台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超标(异常)数据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排污单位和项目,实施减少、免除现场检查,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九、强化要素综合保障

(二十七)不断强化法治保障。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和修订。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十八)强化效能目标考核。结合年度改革任务,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并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办公室、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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