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保护与利用草原。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内容包括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规定、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各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申请征占用草原应提供的材料、现场查验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先行使用草原政策规定、加强临时占用草原监督管理7个部分。
实施意见明确,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结合云南实际,细化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
实施意见规定,现场查验工作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属于省、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的,在接到征占用草原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征占用草原条件的,及时通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实施意见要求,在国家组织划定基本草原以前,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严格管理的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