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张铭贤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建立炉前煤质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入炉煤质检测,强化煤质执法检查,确保全省工业用煤煤质稳定达标。
《意见》明确提出,需要进行炉前煤质检测的包括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陶瓷等6个行业以及35蒸吨/小时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意见》按照不同区域对煤质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非发电工业用煤要达到《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工业用煤Ⅰ型标准,其他区域要达到Ⅱ型标准。
河北要求,各重点用煤单位应建立煤质检验机构,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入厂或入炉煤质检测,相关检测台账、使用台账要妥善保存;对不符合煤质标准的煤炭,不予燃烧,采取洗选、掺配或者退货等方式进行处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建设炉前煤质检测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实时上传。
同时,河北将建立煤质执法检查机制,对重点用煤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