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印发《武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指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高音喇叭、显示屏、广播等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集市、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介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对老、幼、病、残 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和传播方式。
《规则》明确,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要求气象主管部门不断完善监测网络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发生后,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滚动发布天气实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