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应当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在公法领域,根据依法行政和罪刑法定原理,法院应当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即没有规则或无法适用规则时不适用原则。环境法属于公 法,也应当遵从这一基本原理。
法妞网友咨询:
环境立法应贯彻什么基本原则?
律师解答:
环境的公益性决定了必须要通过立法去界定环境资源的产权;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决定了需要严格的法制去改善;环保的基础性决定了只有通过严明的政策法规,才能约束其他领域。只有通过环境法调整资源开发等行为,强化对地方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的制约,才能提高环境法治意识,改善环境执法处境。
要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中推进法治建设,首先要明确未来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用法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要一方面坚持环境优先、保护优先,一方面坚持经济和环境协调,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执法应当增强依法行政意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依照法律程序,可能被认为不公平甚至寻租,环保部门可能因此成为被告。环境司法要发挥制约监督作用。
律师补充:
保障公众健康早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中明确释明的立法目的。无论是在环境立法中起着提纲挈领作用的环境保护法,还是环境管理的几个重点方面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均将保护公众健康作为保护的首要目标。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也被称为“绿色原则”。它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民事活动的法律约束。物权的行使、合同的履行以及其他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否则都将视作违法或不受法律保护。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全部,并着重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分则中转化为具体规则,发挥其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