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国祥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确定了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组织推进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了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对排污单位自觉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笔者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公开渠道单一,公众参与度不高,环境信息公开不到位。由于排污单位网站不普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滞后等原因,公众看不到环境信息的情况比较普遍。在新环保法宣传、教育过程中,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偏少且不够全面,公众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方式等要求所知不多。由于未能有效、及时地获取环境信息,导致公众对排污单位的监督不深入、不及时。
二是大量使用专业术语,内容不接地气。排污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公众看不懂的情况比较常见。例如,排放的污染物名称多用分子式或化学品英文缩写等,公众对这些符号很陌生;排放标准只写标准号,没有标准名称和排放限值,如直接写GB 13271-2014、GB 8978-1996,没有注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三是环境信息内容不全面,实用性不强。对于公众关心的排污单位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产品及排放污染物的危害性、防范措施,以及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没有强制要求公开,排污单位也很少主动公开,导致环境信息的实用性不强。
四是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尚未建立,公开意愿不足。由于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尚未建立,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对于排污单位在信贷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并没有直接影响,激励作用不明显,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态度不积极,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很少。
针对上述问题,为有效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拓宽渠道,多方式广泛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选择公开环境信息的方式时,首先应当考虑如何方便公众获取信息。一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快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维护,及时更新监管信息等内容,开发环境信息公开系统手机客户端,方便社会公众随时随地获取环境信息。另一方面,排污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宣传栏,长期公开环境信息,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周边居民查阅。
第二,丰富内容,多层次细化公开。排污单位在公开环境信息时,应充分考虑受众的知识文化水平、年龄结构,摸清各群体关注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公开。在公开污染物、原辅材料名称时,应同时公开其商品名、俗称、危害性、防护方法等信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公众掌握和运用所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三,完善机制,多方位推动公开。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并借助银行、保险企业的力量,将环境信息公开与企业的融资、保险、生产经营等活动挂钩。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环境信用等级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高信贷额度、降低保险费率等措施对其进行鼓励。反之,可以通过限制甚至停止发放贷款、提高保险费率等手段,促使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加强监督,多措施促进公开。应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运用排污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发现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引导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指导,针对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建立一系列环境信息公开模板供排污单位选用,使其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