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利用法规推动节能技术改造激励措施
来源:更新时间:2012-06-04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决议。《条例》明确,昆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倡导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该《条例》明确了节能工作的管理主体,建立了节能管理体制,规范了节能管理、能源使用、节能技术和激励措施等内容。
《条例》加强了对节能工作的“过程”管理,监控关口前移。今后,昆明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编制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商业节能、农业农村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的节能专项规划,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的考评情况将向社会公布。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条例》要求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为合理使用能源,《条例》对重点用能单位、主要能耗行业、产业园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体系建设和节能改造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为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水平,对建筑、公共设施节能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充分利用自然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及采用的节能设施等;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应当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能耗监测系统,并对既有的空调、照明、电梯、锅炉等进行节能改造。
为鼓励节能技术进步,《条例》还明确,昆明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等10个方面。同时,应当运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开展,逐步推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差别价格政策。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和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