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财政厅日前联合发文明确从2013年起对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分配进行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类型:1、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锅炉(窖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等重点节能技术改造工程;2、节能示范项目。包括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应用等节能示范项目,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以及节能能力建设项目;3、循环经济项目。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中高费清洁生产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工业园区、企业等示范项目。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示范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等非工业领域节能示范项目,结合项目节能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