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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更新时间:2021-10-25

近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阎良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阎良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为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西安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1〕5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法和要求,保证紧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得到有效收集与处置。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阎良区各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小区、酒店、观察站等)、采样(检测)点(站)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在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开展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一)机构组成

成立阎良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全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黄晓民 副区长

副组长:郑伟杰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杨瑞萍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冯新安区城管局局长

成员: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各街办、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各单位在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各街办、开发区:综合研判管辖区域疫情发展趋势,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配合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配合开展医疗废物应急收运、处置等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组织本方案的实施;配合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和涉疫垃圾全链条封闭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废物和涉疫垃圾全链条封闭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管;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必要的疫病防治和安全防护培训,确保收运处置全过程符合疫病防治及卫生防护要求。

区城管局:在车辆运力不足时,负责协调固定车辆,按照市城管局选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保障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协调收运处置单位严格落实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区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对参与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的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许可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对阻碍应急处置,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经工作小组认定的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必要经费保障。

三、响应机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全区医疗废物的收运及处置,并通过建设应急处置设施、购置处置设备提升应急运输及处置能力。

当我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应急运输、处置能力全面饱和,或发生收运处置人员感染、大面积人员检测、隔离点激增、疫情爆发或反复、处置设施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有效保障我区医疗废物规范收运处置时,按照区疫情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根据区疫情指挥部形势预判及工作指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运力满负荷响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优先保障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各街办、开发区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区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二)处置能力满负荷响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优先保障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各街办、开发区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区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全市选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法保障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时,优先收运和处置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及集中救治点(公卫中心)医疗废物,各街办、开发区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区其他医院及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全市选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

四、应急准备

(一)综合分析研判。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密切关注全区医疗废物产生量(收运量),定期分析我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街道办、开发区应根据管辖区域疫情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医疗废物转运方式,提升医疗废物转运效率。

(二)开展人员培训。区城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配合,指导应急处置单位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卫生防疫、人员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突发疫情的传染特性和防治措施等。

(三)确定收运范围。区城管局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根据市城管局确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废物收运范围〔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并确定行车路线及收运时间。

五、组织实施

(一)收集。由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消毒措施,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强化包装并密封后,再装入周转箱(桶),严禁疫情医疗废物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选用包装物,装车时不得压缩,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并印刷或粘贴相应标识。

(二)转运。运输医疗废物应固定转运车辆,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转运时应落实联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转运过程应采取专人、专车、专线,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于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场所。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

(三)暂存。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当处置场所医疗废物暂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疫情医疗废物在应急处置单位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应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进行喷洒或消毒。

(四)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优先收集和处置新冠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应急处置单位优先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尽量固定卸料口,设置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志标识,禁止人员进入。医疗废物的投加速率原则上控制在生活垃圾5%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应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每日定期对医疗废物进场道路、运输车辆、卸料区域和接触医疗废物的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处理。

(五)防护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尽量固定,作业中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要求,全过程实施二级防护措施,每日作业前后应进行体温检测,每日作业完成后应加强对相关设施的消毒,如遇身体不适应立即报告并尽快就诊,确保人身安全。如有条件,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协同措施。生态环境分局与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局要建立信息通报与反馈机制,每日由区卫生健康局向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医疗废物产生量及应急处置收运量有关信息,生态环境分局向区卫生健康局反馈每日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运量及处置量有关信息,区城管局向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反馈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收运量和处置量有关信息。

区交通局负责在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紧急情况下无运力调运时,协调组织社会经营性车辆参与运输;在道路执法过程中对持有街办、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开具的相关证明,或持有“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等相关凭证的车辆予以放行。

公安分局对保障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等车辆给予道路交通保障,依据相关证明或凭证准予优先通行;对妨碍应急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由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联合对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输、处置进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处置医疗废物,以及倒卖、随意倾倒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分局,确保医疗废物全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六、保障措施

各街办、开发区要对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和器具,专用收集、上料和专人专用消毒工具,因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车辆、场地、设施,以及进行设施设备改造维护、收运处置等工作进行保障,区财政局要依据有关政策进行核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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