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正式发布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后,又一个重要通知。
《通知》要求在2015年底前各地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调整至最低标准以上。其中,北京、天津的水资源费全国最高,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的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1.6元/立方米、4元/立方米。上海、安徽、福建等13个地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低,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力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节约用水、高效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
“调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做法值得肯定,这不仅能提升相关企业、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还能够有效降低高耗水企业的用水量,为环保工作的有效落实奠定良好基础。”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李宇恒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火电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石化企业是用水大户,对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依赖性较强,明确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能够有效提升其成本支出,进而为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