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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更新时间:2021-09-08

日前,惠州发布《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如下:

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乡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建筑垃圾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共建共享原则。

第四条【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矿物油及其包装物、胶片及废像纸、纽扣电池、充电电池、铅蓄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被污染的纸类和衣物、被污染的餐盒、牙签、纸巾、纸尿裤、干电池、茶叶包、塑料袋、食品包装袋、坚硬果壳、贝壳、大骨头、毛发、牙刷、动物粪便等。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乡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制定生活垃圾区域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规范生活垃圾跨区域清运处理过程的管理。

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工作,加强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模式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搭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可回收物回收情况进行汇总。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再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园林、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民众开放。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职责或者业务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科普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九条【减量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十条【源头减量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禁止或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包装的监督管理,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促进外卖商品包装、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和循环再利用。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的管理,实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源头减量。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所有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宾馆开展源头减量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具用品。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广场、沙滩、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废弃的厂房、建(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负责;

(八)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管理责任人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管理的责任人和职责。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

(三)明确投放要求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四)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并做好分类设施设备维护。

(五)公共机构、居住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告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去向、责任主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咨询举报电话等。

(六)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所在地的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七)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时处理。

(八)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九)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定期记录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原则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收集容器外。禁止投放未经分类的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具体要求】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不得混入贝壳类、纸巾、木竹类、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制品等杂物。

(三)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保持物品的完整状态。弃置药品及药具应当连同包装一并投放;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油漆等应当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

(四)投放时暂不明确具体分类类别的少量生活垃圾,可以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废弃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场所。禁止将废弃的大件家具放置在其他类型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其他公共区域。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废弃的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进行分离后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作业垃圾,以及单位、家庭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应当单独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投放规定】宾馆、饭店、餐馆(含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与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单位签订协议,交由其收集、运输。

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餐厨垃圾排放登记申报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垃圾产生情况。申报时须提交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垃圾首次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定时定点投放】本市居住区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设置误时投放点。

第十八条【投放督导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人工作人员、志愿者、住宅区居民等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也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督导员。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其安排的督导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分类投放操作规范、与投放人员的沟通技巧等。

督导员应当参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组织的培训活动,具备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用语,引导投放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等活动应当接受督导员的指引。

督导员管理细则由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九条【收运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理场所;

(二)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车身规范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保持车身整洁,车辆清洗过程中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或者滴漏污水;

(六)作业后应当及时对垃圾收集、运输设施进行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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