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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互联网更新时间:2021-06-25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我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全泉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陈秋韵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邮编:100012)

附件:1.抄送单位名单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征求意见稿)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部内抄送: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土壤司、固体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及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非金属矿采选业(B10),造纸和纸制品业(C22),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C2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金属制品业(C3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等行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他行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已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修订时可按本标准进一步细化规范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待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55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第 11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第 15 号)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 第 7 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固体废物 industrial solid waste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2 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industrial solid waste

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

3.3 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industrial solid waste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其中,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3.4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non-hazardous solid waste

指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3.6 贮存 storage

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7 处置 disposal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4 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危险废物基本情况

4.1.1 危险废物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物理性状、产生环节及去向等信息,参见附录B.1。

a)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 5085.1——7 和 HJ 298 判定,填报危险废物名称、代码等信息。

b)物理性状为工业固体废物在常温、常压下的物理状态,包括固态(固态废物,S)、半固态(泥态废物,SS)、液态(高浓度液态废物,L)、气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G)等。

c)产生环节指产生该种危险废物的设施、工序、工段或车间名称等。

d)去向包括自行贮存,自行处置,委托外单位贮存、利用或处置等。

4.1.2 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信息

自行贮存设施是指排污单位厂界内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填报信息包括贮存设施名称、编号、类型、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设计贮存的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数量、计量单位等信息,参见附录 B.3。

a)贮存设施名称按排污单位对该贮存设施的内部管理名称填写。

b)设施编号应填报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内部编号,无内部设施编号的按照 HJ 608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编号规则编号并填报。

c)设施类型填报自行贮存设施。

d)设施位置应填报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地理坐标。

e)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指该贮存设施是否符合 GB 15562.2、GB 18597、HJ 2025和 HJ 2042 等标准中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f)设计贮存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按照 4.1.1 执行。

g)设计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h)计量单位为 t,以 L、m3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 t;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原则上还应折算成 t;半固态危险废物备注含水率等指标。

4.1.3 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信息

自行处置设施是指排污单位厂界内除生产设施外单独建设的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填报信息包括设施名称、编号、类型、位置、自行处置方式,设计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数量、计量单位等信息,参见附录 B.3。

a)自行处置设施名称按排污单位对该处置设施的内部管理名称填写。

b)设施编号应填报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的内部编号,无内部设施编号的按照 HJ 608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编号规则编号并填报。

c)设施类型填报自行处置设施。

d)设施位置应填报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的地理坐标。

e)自行处置方式包括:D1 填埋,D9 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

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D10 焚烧,D16 其他等。其他方式包括:C1 水泥窑协同处置,C2 生产建筑材料,C3 清洗(包装容器)。排污单位采用其他方式的,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f)设计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按照 4.1.1 执行。

g)设计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h)计量单位按照 4.1.2 执行。

4.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本情况

4.2.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代码、物理性状、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参见附录 B.2。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附录 A 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代码等信息;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后,从其规定。

b)物理性状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常温、常压下的物理状态,包括固态(固态废物,S)、半固态(泥态废物,SS)、液态(高浓度液态废物,L)、气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G)等。

c)产生环节指产生该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工序、工段或车间名称等。

d)去向包括自行贮存,自行处置,委托外单位贮存、利用或处置等。

4.2.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设施信息

自行贮存设施是指排污单位厂界内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填报信息包括贮存设施名称、编号、类型、位置、是否符合贮存相关标准要求,设计贮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代码、数量、计量单位等信息,参见附录 B.4。

a)贮存设施名称按排污单位对该贮存设施的内部管理名称填写。

b)设施编号应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内部编号,无内部设施编号的按照 HJ 608 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编号规则编号并填报。

c)贮存设施类型填报自行贮存设施。

d)设施位置应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地理坐标。

e)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指该贮存设施是否符合 GB 15562.2、GB 18599 等标准中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f)设计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代码按照 4.2.1 执行。

g)设计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数量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h)计量单位按照 4.1.2 执行。

4.2.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设施信息

自行处置设施是指排污单位厂界内除生产设施外单独建设的自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填报信息包括设施名称、编号、类型、位置、自行处置方式,设计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代码、数量、计量单位等信息,参见附录 B.4。

a)自行处置设施名称按排污单位对该处置设施的内部管理名称填写。

b)设施编号应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设施的内部编号,无内部设施编号的按照 HJ 608 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编号规则编号并填报。

c)设施类型填报自行处置设施。

d)设施位置应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设施的地理坐标。

e)自行处置方式包括:D1 填埋,D9 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

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D10 焚烧,D16 其他等。其他方式包括:C1 水泥窑协同处置,C2 生产建筑材料,C3 清洗(包装容器)。排污单位采用其他方式的,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f)设计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代码按照 4.2.1 执行。

g)设计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数量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h)计量单位按照 4.1.2 执行。

5 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煤矸石、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待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5.2 危险废物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场和处置场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还应满足 GB 15562.2、GB 18484、GB 18597、GB 18598、GB 30485、HJ 2025 和 HJ 2042等标准规范要求,或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和处置。有审批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依法依规增加危险废物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内容。

5.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和处置场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还应符合 GB 18599、GB 15562.2、 GB 30485 和 HJ 2035 等标准规范要求。有审批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依法依规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内容。

6 环境管理台账编制要求

6.1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6.1.1 一般原则

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及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及 HJ 944 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还应符合GB 18597、GB 18598、HJ 2042 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参考附录 C.1。

6.1.2 记录内容

a)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信息

严格按照实际生产状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包括记录时间、产生环节、废物名称、代码、物理性状、去向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排污单位应每月汇总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包括记录时间、废物名称、上月底贮存量、本月底贮存量、自行处置量、委托贮存利用处置量、委托单位名称及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等。

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还应填报危险废物的来源、废物名称、代码、接收数量以及去向等信息。

b)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台账应包括记录时间、贮存设施名称以及贮存危险废物名称、代码、入库量、出库量等。

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台账主要包括记录时间、自行处置设施名称、运行状态、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名称、自行处置量等。

6.1.3 记录频次

排污单位应结合生产记录确定环境管理台账合理记录频次,也可按以下频次执行。

危险废物产生信息和危险废物接收情况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确定,待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按月度统计;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每周或每批次记录 1 次。

6.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6.2.1 一般原则

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及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及 HJ 944 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还应符合 GB 18599、HJ 2035 等标准的相关要求。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参考附录C.2。

6.2.2 记录内容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信息

严格按照实际生产状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包括记录时间、产生环节、废物名称、代码、物理性状、去向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排污单位应每月汇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情况,包括记录时间、废物名称、代码、上月底贮存量、本月底贮存量、自行处置量、委托贮存利用处置量、委托单位名称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还应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名称、代码、接收数量以及去向等信息。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台账应包括记录时间、贮存设施名称、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入库量、出库量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设施台账主要包括记录时间、自行处置设施名称、运行状态、自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自行处置量等。

6.2.3 记录频次

排污单位应结合生产记录确定环境管理台账合理记录频次,也可按以下频次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信息和接收情况每月记录 1 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情况按月度统计;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每周或每批次记录 1 次。

7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7.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应按照本标准统计报表并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7.2 危险废物执行报告内容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执行报告内容应符合 GB 18597、GB 18598、GB 30485、HJ 2042 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a)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及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参见附录D.1。

b)说明危险废物自行贮存情况,包括排污单位所有自行贮存设施的编号、废物名称、废物代码、设计贮存能力、实际贮存量,存在实际贮存量超过贮存能力或实际贮存种类不属于设计贮存种类的,应当说明超规模或超种类贮存原因,参见附录 D.2。

c)说明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情况,包括排污单位所有自行处置设施的编号、废物名称、废物代码、设计处置能力、实际处置量,存在实际处置量、处置种类超过处置能力的,应当说明超能力处置原因,参见附录D.3。

d)说明危险废物委托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包括所有委托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外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废物名称、废物代码及实际委托贮存利用处置量等,参见附录 D.4。

7.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报告内容要求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执行报告内容应符合 GB 18599、HJ 2035 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a)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及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参见附录 D.1。

b)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情况,包括排污单位所有自行贮存设施的编号、废物名称、废物代码、设计贮存能力、实际贮存量,存在实际贮存量超过贮存能力或实际贮存种类不属于设计贮存种类的,应当说明超规模或超种类贮存原因,参见附录 D.5。

c)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情况,包括排污单位所有自行处置设施的编号、废物名称、废物代码、设计处置能力、实际处置量,存在实际处置量、处置种类超过处置能力的,应当说明超能力处置原因,参见附录 D.6。

d)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包括所有委托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外单位名称、废物名称、废物代码及实际委托贮存利用处置量等,参见附录D.7。

8 合规判定方法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合规: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行为不符合GB 15562.2、GB 18484、GB 18597、GB 18598、GB 18599、GB 30485、HJ 2025、HJ 2035和HJ 2042等标准规范要求;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要求规范记录相关信息;未按要求编制并提交执行报告等。

相关资料下载:附件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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