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正式下发了《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垃圾费用征收、支出及监督管理作出了安排。
《方案》规定,我市垃圾处理费用仍随水费进行征收,所征款项上缴到市财政局专户后,扣除2%代征手续费用后,市财政代管16%,余下的84%按月返还所属镇街。
对于垃圾无害化终处理费用安排,《方案》规定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支付,已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镇(街)可申请全额返还,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返还给镇街资金比例提高对比以往的方案,该《方案》有了几点明显修改,修改后,市财政代管资金比例大幅下降,返还给镇街资金比例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如,原管理办法中“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扣除2%代征手续费后,返还72.5%给镇,剩余27.5%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支付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运输和终处理费用”改为“征收并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扣除2%代征手续费后,市财政代管16%,余下的84%按月返还给所属镇(街)财政”。
同时,原本分为四档次由市镇按不同比例分担运输费用和处理费用的规定,现已改为“支付垃圾无害化终处理费用时,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支付,市财政负担部分从代管的16%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另行安排;镇(街)财政负担部分从返拨的垃圾处理费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镇(街)财政另行安排”。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方案》还规定,目前没有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镇,今后实行无害化处理时,首先从市财政在该镇未实行无害化处理时代管的16%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市镇两级按5:5比例支付。
对于已按市城管局相关规定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镇(街),可向市城管局申请将市代管的16%每月全额返还镇(街),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
对于申请将市代管的16%全额返拨的镇(街),须书面承诺做好本镇(街)辖区生活垃圾处置,并按时支付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全额返拨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费用全部由镇(街)负担,市财政不再负担相关费用。镇(街)提交的申请由市城管局会财政局办理。
《方案》要求,各镇(街)财政分局须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单独用于核算市财政返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成资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