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举行听证会,就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进行听证。13名消费者代表,3名经营者代表,3名政府部门代表,4名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专家学者,6名环洱海流域乡镇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据了解,大理市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按原大理市计划委员会市计物字【1999】27号《关于调整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标准执行,从1999年5月执行至今。具体为:小食店,15m2以下12元/月,16m2以上15元/月;个体、门市、理发服务业、门诊,10m2以下6元/月,11m2以上12元/月;木器加工、装饰装潢、歌舞厅、录像室40元/月;食品加工45元/月;服装加工10元/月;街面临时摊点1元/日;单位未购买垃圾桶人均1元/月;居民垃圾清运费2元/户/月;代清运垃圾费每月或每桶75元;代清运粪便,东风140车80元/车/次,北京130车50元/车/次。
为解决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配套、处理能力不足、处理水平偏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健全、建设资金缺乏的问题,有效控制洱海流域乡镇产生的生活垃圾对洱海的面源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治理洱海,推进大理市城市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维持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良好运行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向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发展,改善大理市生态环境,促进大理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大理市垃圾处理的实际,大理市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拟调方案为:
1、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10元/户/月;
2、农村居民:在2至5元/户/月的标准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差异等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具体征收标准;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5元/户/月;
4、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类别,按面积和生产经营规模分档次征收。具体为:餐饮、副食加工及其他加工业,20m2以下(含20m2)45元/月 ,21m2至40m2以内60元/月,41m2至80m2以内80元/月,80m2以上100元/月,超过80m2以上的每增加30m2(含不足30m2)每月加收15元,以此类推;休闲娱乐业,30m2以下(含30m2)25元/月,30m2以上每增加10m2(含不足10m2)每月增收2元,以此类推;住宿业,宾馆、旅社、招待所0.5元/m2/月;医疗机构,医院4元/床/月;批发、零售业及其他服务业,固定门店20m2以下15元/月,20m2至40m2以内20元/月,41m2至60m2以内30元/月,61m2至100m2以内60元/月,100m2以上80元/月,超过100m2以上的每增加30m2(含不足30m2)每月加收30元,以此类推;室外临时摊点,水果、饮食摊点3元/日,其他摊点2元/日,季节性水果批发25元/吨,集贸市场0.5元/m2/月。
5、单位(个人)委托清运处理垃圾、化粪池粪便或以垃圾量计价的:120元/吨;
6、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12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此外,拟调方案中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收费范围为:大理市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洱海流域乡镇的农村居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及个体经营者。收费方式为:1、垃圾处理费由大理市城管部门授权环卫单位按标准对垃圾产生者征收;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农村居民按户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按人征收;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按面积和生产经营规模征收(或以垃圾量计收)。2、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单位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部门委托单位收取,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3、环洱海流域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指导价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收。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普遍赞同拟调方案。同时,大家认为,新收费标准执行后,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兑现服务承诺,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要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并落实到位。
据了解,听证会结束后,大理市将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按价格管理审批程序审批后,择机出台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