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将纳入盟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内容。
绿色社区创建行动以城市(包括旗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空间区域为创建对象。计划到2021年底,全区30%以上的城市社区参与创建行动并达到创建要求;到2022年底,全区60%以上的城市社区参与创建行动并达到创建要求,基本实现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目标。
按照《方案》,创建行动从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分为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评估验收阶段3个阶段进行。创建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机制、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营造社区宜居环境、提高社区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和培育社区绿色文化五大方面,并细化了16项具体的创建标准。
《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是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压实属地责任,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本级及所辖旗县(市、区)绿色社区创建工作;要制定时间表,拿出具体举措,健全责任体系,细化任务分工,创新工作方式,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盟市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统筹用好老旧小区改造、绿色建筑等涉及各类小区的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绿色社区创建中各类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