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红
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野生动物活动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村民覃正熊就经历了这种事:去年他家种的3亩玉米被野猪拱坏,损失2000多元。过去,发生这种事只能自认倒霉,可今年,当地政府为农户统一投了保,事情发生后不久,1000多元野生动物保险赔偿资金由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送到了他手里。
这是一起典型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案例,缓解了人类同野生动物之间存在的矛盾,为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据了解,截至目前,真正建立这种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机制的城市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赔偿补偿主体很难确定。赔偿补偿机制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所以明确赔偿和补偿主体是相关制度建立的重中之重。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已涉及相关内容,但主体尚不明确。比如赔偿补偿具体由省、市、县哪一级政府负责等细节还没有具体的操作准则。而且,地方政府的财力越往下越有限,特别是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方,往往是一些偏远、财力有限的省、市、县所在地,在财力上往往无能为力。
二是赔偿补偿标准缺乏。现行赔偿补偿标准大部分采用分级方式,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伤害致损同等物体,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赔偿补偿资金要比一级少得多,以此类推。这种方式不是按照损害程度与结果进行赔偿补偿,反映出赔偿补偿与损害程度不对等的问题,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三是赔偿补偿资金不足。欠发达地区、中西部比较落后地区往往是我国野生动物休养生息区域,仅靠地方政府筹集资金,量少且过于单一。虽然有的地方可以发挥生态补偿资金的作用,但没有起到杠杆的效用,缺乏社会、非政府组织资金注入,造成补偿方式单一化。
笔者所在的石门县通过政府注资、林业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承保的方式探索出“野生动物闯祸,保险公司赔偿”的方式方法,为积极做好野生动物与人和谐共处带来了一些有益启示:
一是充分发挥赔偿补偿主体的主动性。政府注资,保险公司承保,既有政府的引导,又有市场的运作。政府有作为,保险公司有收益,充分发挥出政府与市场二者联合的积极性。由地方政府委托林业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协议,由政府缴纳一定额度保费,责任主体由保险公司代为担当,保障了广大受害群众的根本利益。还可以探索更多的绿色生态基金等责任主体,公平公正公开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是不断扩大保险理赔范围。要加大试点探索力度,不仅把农作物经济赔偿补偿纳入保险责任约定,还要把人身伤害赔偿、其他相关损害赔偿一并纳入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险理赔质量并扩大范围。同时,探索将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公园、大江大湖、山林草原水田等可能发生野生动物致害地区一并纳入保险保障协议范围。
三是进一步明确赔偿补偿标准与资金渠道。以《国家赔偿法》中相关规定为依据,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损失赔偿补偿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险理赔与基金补偿标准。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赔偿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依托中央财政支持、整合各地生态补偿资金、专项林草业市场化收入、社会捐助、各类市场保险基金等,构成野生动物致害后赔偿补偿的资金池。
四是进一步明确免责事由。在制定保险基金等赔付补偿办法时要进一步配套出台不予赔偿补偿的情形,如应重点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与“第三人过错”行为,明确不予或者减免补偿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