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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野味,犯罪吗?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更新时间:2020-02-13

图为腾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清查餐馆非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行为。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供图

受中国饮食文化传承和传统中医药的影响,很多人看到天上飞、水里游、路上走的动物,首先想到的就是能不能吃。

连日来,一场由野生动物交易、食用引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大讨论。为何处罚的多是捕杀和交易者,且鲜有食用者?如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环境科学和法学专家。

错误观念下的野味饕餮

近年来,面对不断高起的野生动物售卖价格,老饕依旧趋之若鹜,吃者人数众多,售卖行为屡禁不止。从百度收索排行看,处罚和追究犯罪行为的多是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野生动物,少有涉及制作加工、食用的。

网上有一幅来自武汉华南海鲜市场一家“野味”经营者的报价单照片,其中所列经营范围不乏大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比如孔雀(绿孔雀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鸡(根据不同品种分属国家一级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娃娃鱼(又称大鲵,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梅花鹿(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鳄鱼(扬子鳄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增加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意味着“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明知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而购买的,构成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以食用为目的而购买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这一份野味报价单里,除了很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野生动物实际上是法律未禁止经营和食用的。比如斑鸠、竹鼠、松鼠、果子狸、刺猬、狍子等。其中的果子狸就是导致17年前“非典”重大疫情的重要中间宿主。

这些野生动物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明确列入了 “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相关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未禁止食用,但出售者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狩猎证、养殖许可证、进口许可)和检疫证明。

按照公众一般的理解,所谓“野生动物”就是野生的动物。但公众的这个认知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实际上有一定的偏差。

“法律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过于狭窄。除民事责任和生态损害责任之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猎捕、经营、食用的野生动物是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冯嘉说。

此外,还有一种野生状态下的动物,比如蝙蝠、土拨鼠,它们既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不属于“三有动物”,更不属于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传染病防治法》只对食用野生动物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时,才能追究销售者、食用者的民事责任。仅违法食用国家重点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未造成疫病传播的,也不能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欠缺还造成另一种怪相,就是抓野生动物的人有事,而吃的人没事。“按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41条的解释,购买野生动物或者请客吃野味的可能构成犯罪,而被赠予野生动物或者被请客吃野味的却不构成犯罪。这明显很不合理,不利于打击野生动物贪污受贿行为。为有效解决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持有、食用野生动物罪。”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

贪嘴可能导致巨大公共卫生风险

敬畏自然,本不应属于人类的食物,轻易尝试,则可能为人类带来灭顶之灾。

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石正丽团队根据他们的溯源研究,已经明确将“非典”病毒的自然宿主锁定为中华菊头蝠。有科学家推测,此次新冠疫情病毒也同样可能来自中华菊头蝠。

华南农业大学官微则在2月7日发布消息称,发现穿山甲为新型冠状病毒潜在中间宿主。

为什么这些病毒会频繁地袭击人类?“当我们大肆捕杀获取野生动物以及破坏它们的栖息地,造成生态失衡,原有物种间制约关系消失,才会造成更多疾病的暴发。”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科学助理教授李彬彬说。

狩猎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动物检疫制度是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最主要的两个机制。实际运作中,因缺少相关动物检疫标准,对很多野生动物无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即便是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我们到底对于其可能携带的病毒、细菌及寄生虫也不甚了解,何况直接从野外捕获的个体,很多自然宿主和中间宿主并没有相应症状或者潜伏期不清,以现有的手段检疫合格并不能排除风险。”李彬彬说。

近日,福建、广东、海南等多地封控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繁育场,禁止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我不建议‘一刀切’地全部取缔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野生动物禁食的问题,应该区分平常时期和非常时期,非常时期的疫情状态,可以一律禁食,包括纳入野保法保护范围的繁育动物。”杨朝霞说。

建立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清单

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不该成为法律的灰色地带。

1月23日,19名院士、研究员、大学教授在一份联名建议中发出倡议:“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健康危机。”

1月28日,中国环境报社、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自然之友4家机构单位,联合发起的立法禁食野生动物的建议书,短短几天内就收到了百余家机构和个人的联合署名。

“按照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是基于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而保护野生动物,并未考虑野生动物作为病毒宿主给人类带来疫情的问题,未树立公共卫生安全和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杨朝霞建议,在扩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范围的同时,明确禁食蝙蝠这类有证据证明极有可能有食用风险的野生动物。动物检疫法也应填补漏洞,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捕获的动物,只要在市面上出售的,都要进行检疫。

“对诸如各种蝙蝠、土拨鼠(旱獭)等致命病毒、细菌的天然宿主,还有流浪狗、流浪猫、老鼠、蟑螂等可能寄生有致命病毒、细菌的其他动物,就难以通过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形式禁止对其食用和其他形式的利用。”冯嘉认为,仅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方式隔绝人类与这些动物的接触或采取相应的管理保护措施。

当务之急是建立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清单,并严格进行监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等多位环境法专家提议建立禁食清单。

“可以建立包括正面的‘保护动物’目录和负面的‘疫源动物’名录。前者指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后者可称为‘可能引发疫病的野生动物名录’,明确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重点防范的野生动物范围,全方位禁止交易和食用。” 杨朝霞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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