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中华环保宣传网
污水处理厂能否向肇事者追偿? 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点赞 推动危废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升级版“限塑令”能否带来减塑行动力升级? 将沙漠治理纳入 “一带一路”战略规划 应对气候变化让全人类走向生态文明 完善量值传递体系 确保数据溯源可比性 “霾祸”难除 仅靠“限”字令还能挺多久? 地方施压央企应成环保“新常态”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应细化法律责任 科学解读:为什么说“核雾染”不可信? 核电:恶魔还是希望? 巧用专项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垂管”改革要做好加减乘除 核雾染?毫无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关注的问题 新能源汽车“接棒”尚需火候 以绿色化引领绿色发展消除灰霾 水厂为什么没有紧急停水的权力? 为生态文明建设蓄积能量 构建环境协商治理机制 助力环境治理法治转型 用好污染防治大数据 精准聚焦督促履责 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污染隐患多 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大视野大战略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正当其时 多方式多层次推进信息公开 “塑战速决”不能只靠可降解塑料 环评失灵 后患无穷 垂管之下,乡镇环保机构怎么设? 为了“美丽中国”共做加减乘除 白皮书:中国从高从严构建核安全政策法规体系 费改税能否提高环境治理力度? 雾霾公开课│治霾还需三十年 评论:治霾需要完善法律制度 你可曾见识过“环保闹”? 积极推动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改革要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 餐饮油烟污染到底应由哪个部门监管? 人民日报刊文:资本主义有 反生态的一面 以“生态绿色”助力一体化 谁污染 谁埋单 森林法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谁是环保部问责的“常客” 绿色,彰显中国可持续发展理念 重建“环保公信”时不我待 煤价跌一半 采暖费为何“岿然不动”? 固定污染源将进行“一证式”管理 十年后环保有望出现大拐点 环保垫底,只一声道歉还不够

您的位置:首页 >绿色家园 >

污水处理厂能否向肇事者追偿?

来源:中国环境报更新时间:2019-10-28

《水污染防治法》未将任何一种超标情形列为例外情况和免责事由。2019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出权威回答: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污水处理厂作为专业机构,在建厂之前就应调查评估污水来源,通过市场作用体现各方责任,减少问题产生,保证达标排放责任。

因而,当事人不能以进水水质问题为借口,超标排放,更不能因此而成为逃避行政处罚的正当理由。

污水处理厂应承担哪些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当事人是惯犯,此次长期严重超标且拒不改正,应当加重处罚。

监管存在漏洞。《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本案当事人在出现问题后,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汇报,却未见政府有所作为,任由事态发展。

《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系与第三方的合同行为,与行政处罚属不同法律关系,无约束力;但政府部门有义务维护和保障污水处理厂权利,监管上游企业进水符合规定标准;进水企业也要履行协议,自行监管浓度,达“标”进水。

被罚者是否有追偿权利?

目前,本案已进入行政复议阶段。

可否转嫁?行政处罚是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特定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不同于合同约定的追偿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行政处罚由特定人承担、不可转嫁,否则就脱离了处罚真正目的。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追偿权。行政处罚不可转嫁,但在没有实质违法的情况下,处罚的罚款是可以追偿的。

可获赔偿?《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行政机关违法在先,既缺少自己监管作为,又缺失报告后的管理作为,没有及时处罚和纠正上游企业,给当事人造成了处理成本、系统瘫痪、受到惩罚和信用名誉的损害。

怎么追责?本案中,上游企业虽未被处罚,但污水处理厂是因其违法被处罚,有理由由其民事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界定?本案的《特许经营协议》就是污水处理企业与进水企业之间的合同。“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强调的是与违约的因果关系,并不排除将行政处罚导致的利益纳入损失的范围,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作为违约损失向违约方追偿。

可代为治理吗?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分别从污水治理、污泥处置、船舶水污染、事故水污染方面规定,逾期、未按要求或者不具备能力采取治理措施的,监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他企业产生的污水,虽不是代为治理,但其具有一致性:上游企业怠于处理,下游集中处理且要收取费用。

本案当事人污水处理厂在处理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污水处理义务,出水浓度超标非自身原因造成。真实违法对象是超标进水企业及其他单位。处罚责任不能转移,但不应由污水处理厂全部承担,罚款追偿具有实质基础法律规定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被处罚者追偿的权利,取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污水处理厂在行为上有无实质违法。有证据证明积极履行义务的,被处罚的罚款可以追偿。否则,既违背公序良俗精神追求,也与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不符,难以起到以法律法规规范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目的。本案当事人能且必须追偿。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介绍

最近,河南省焦作生态环境局拟对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4880万元,这家公司不服,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孟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其产业聚集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出水一级A标准。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该公司存在废水超标排放、污泥处置不当、不配合环保检查和运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几乎每年都受到1-2次处罚。

2月13日,采样监测发现,该公司总排口总磷(TP)1.42mg/L、总氮(TN)23.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规定一级A标准(TP≦0.5mg/L,TN≦15mg/L)。4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0万元。

3月25日,复查发现:总排口总磷2.37mg/L、总氮25.2mg/L,随即责令改正,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月28日,再次复查:正在运营,总排口氨氮23.8mg/L、总磷2.68mg/L、总氮30.5mg/L,浓度更高且新增一超标污染物,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次计27日,罚款2160万元;第二次计34日,罚款计2720万元,总计罚款4880万元。

■不服理由

1.该公司陈述,出水超标系进水水量超负荷、水质超标准所致,各指标均超出设计负荷,导致系统瘫痪。

2.该公司申辩,受到进水冲击时,坚持正常运转,并连续向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孟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报水量、水质及影响情况,但未有明显改观。

3.该公司抗辩,其与上游进水企业签订的《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水质不合格的处理”明确:“运营期间,遇以下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经公司尽力采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热点图文

关停采石场≠关停污染
关停采石场≠关停污染
提“气质”还得加把劲儿
提“气质”还得加把劲儿
湿地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自然解决方案
湿地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自然解决方案
西安大练兵“硬核”比拼
西安大练兵“硬核”比拼
枣庄联丰焦电违法排污肆无忌惮
枣庄联丰焦电违法排污肆无忌惮
武汉垃圾焚烧厂涉违法运行 周边居民屡患病
武汉垃圾焚烧厂涉违法运行 周边居民屡患病
北京8类地区停车3分钟或需熄火 未设定相应处罚
北京8类地区停车3分钟或需熄火 未设定相应处罚
湖南桃源污染涉事铝企山顶偷埋近千吨含氟废料
湖南桃源污染涉事铝企山顶偷埋近千吨含氟废料
本站部分图片和新闻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版权所有:中 华 环 保 宣 传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