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出新政
来源:更新时间:2012-05-29
《商丘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9日实施以来,经过一个多月的细则制定,本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将首先开始对市直行政单位和市管企业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下一步,该中心将逐步开展对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此次《办法》是在2007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基础上改善制定的,那么,新《办法》和2007年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呢?新《办法》的实施对我市的卫生环境的改善将有怎样的意义、涉及到每个城市居民的费用征收将如何利用,针对以上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随之增加,由于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短缺、设施不足,处理方式落后等问题,导致我市垃圾处理水平相对较低。2007年,为有效处理城市垃圾问题,我市开始正式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07年的《通知》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垃圾处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但是由于收费方式落后,征收率一直不高。今年实施的新《办法》就是对2007年《通知》的进一步完善,其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处理费征收主体的改变。2007年《通知》的收费主体是城市建设部门,由各居委会代收,当时的收费模式采用的是“人海战术”。今年的新《办法》收费主体交由城市卫生主管部门,由独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二是收费形式的多样化。新《办法》相比《通知》单一而低效的“人海收费”模式,创新性地采取了多样化的收费模式。除由市、区城管部门收费之外,按照有利于提高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
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主任周明镜解释说,所谓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指的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所产生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根据《商丘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所需;城区街道的清扫和保洁;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环卫机械设备的购置、更新、使用与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及技术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其他费用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性质是公共环境服务,不包括各个生活小区内的卫生服务。《办法》中说的生活垃圾投放点具体指的是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中转站等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周明镜解释说。
对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本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优抚及低保对象确有困难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将对他们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周明镜强调说:“对于有物业服务的生活小区,在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后,其所交每月4元的垃圾处理费将停止收取,不允许出现重复收费的现象存在。”
“城市居民每户每月4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我市大部分家庭来说,都不会产生生活上的压力,但是这份费用的收取却对我市的城市环境卫生建设起到重大作用和积极意义。”周明镜说,城市环境卫生对于每一个生活在城市中的居民都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生活在城市中的居民也都有义务为城市环境卫生的不断改善尽自己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