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家住长春市二道区吉柴社区柴油机宿舍的张先生,就因为社区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问题而产生疑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也是就居民称的“卫生费”,这笔钱到底是如何收取的,听听环卫部门的解释。
“我们宿舍没物业,一直都是社区在管。卫生费平时都是我去交,每次交半年的,发票也是开半年的。”张先生60多岁,几天前,他出门办事,只留下老伴在家,恰好赶上了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他办完事情到家,看见桌子上放着工作人员留下的一个月的发票,而不是半年的,他有些奇怪,“是不是有什么猫腻,还是收取方式变了?”正准备到社区问个究竟,张先生的老伴走了过来,询问原因后解释:“工作人员到咱家时发票不够了,人家表示可以到社区去补领发票。”张先生这才明白。
虽然误会一场,可张先生称,交了这么多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前还叫卫生费,但这笔费用到底是如何收取的,他还是不了解。
吉柴社区的工作人员称,他们会定期上门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半年或一年一收,收完费用会出具相应的票据,张先生家遇到的情况极少发生,工作人员表示,如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工作人员会及时将票据补送到居民手中。
解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年开始征收交费时应索要发票
近日,长春市市容环卫局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介绍,原来居民口中的卫生费,现在称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长春市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由来,主要是依据国家“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从2007年正式开始征收。
工作人员介绍,收费标准是长春市内每户居民每月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7元,商家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根据占地面积、垃圾产量等综合因素进行征收。针对小区,没有物业由社区代管的,由各区环卫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社区进行入户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物业的小区,则委托物业代收费用。收费时间长春市环卫局对委托单位没有硬性规定,根据委托单位自行规定,按月、季度、半年及整年进行收费。
“征收人员上门收费时,必须佩戴由相关证件,并有税务部门统一盖章的收费票据。”工作人员称,居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如发生工作人员收费用后不给发票,或者多收钱少给发票,“如缴纳全年84元费用,但只给7元发票,在背面写已收取全年费用84元。这样是绝对违规的,缴纳多少费用,就应该索要多少钱的发票。”工作人员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