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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问题的解读与建议

来源:中国环境报更新时间:2020-09-22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解决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范围与对象、布点采样要求、后期风险管理等问题。技术导则发布后,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但实施和使用中尚存一些疑问。笔者对此提出一些见解,供业内参考讨论。

科学合理确定点位数量与位置

对于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数量的确定本质上是一个统计学问题。基于统计意义的效果评估布点,主要是根据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的分布情况建立样本量,采用假设检验的方法确定场地土壤修复是否达标。其本质是由总体合理抽取样本、由样本科学推断总体,即在有限的样本情况下,使对修复效果误判的概率在可接受水平内。综合考虑修复技术特点与实际工程数据可以看出,修复效果波动越小、修复实际效果越高于修复目标要求,所需采样数量越少;修复效果越不均一、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越接近目标值,所需采样数量越多。

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梳理了基于统计学计算采样点数量的一系列方法,进行了试算与验证,根据各污染物的数据分布情况,选用与之匹配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所需样本量。由于统计分析方法涉及公式与参数复杂,对统计学专业水平有一定要求,计算繁琐且所需参数较多,在实际效果评估时难以获取这些参数。为了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本标准在制定中化繁为简,提供了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推荐采样数量;二是计算梳理了中间参数——差变系数,并给出了差变系数的计算方法和不同差变系数对应的推荐采样密度,便于在初步掌握数据分布的情况下即可查阅获得采样数量。

采样数量取决于污染物浓度的数据分布,污染物浓度分布取决于原始浓度差异、修复技术选择等多种因素。比如,对于去除率较高的异位热脱附技

术,在设施运行稳定情况下,根据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的试算结果,每个样品代表的土方量可达到10000m3。考虑业内近年来实际工作习惯,同时与HJ25.2中修复效果评估监测点布设的要求一致,技术导则中保留“修复后土壤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不应超过500m3”,同时也提出可以根据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分布特征计算修复差变系数,根据不同差变系数选择对应的采样数量。

相对于异位修复方式,原位修复效果的优劣不仅取决于修复技术的选择,也与污染物分布、修复设施设置、土壤质地、水文地质等情况相关。因此,为了全面评估修复效果,技术导则除了提出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系统布点要求之外,也提出“应结合地块污染分布、土壤性质、修复设置等,在高浓度污染物聚集区、修复效果薄弱区、修复范围边界处等位置增设采样点”。总体来说,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采取“系统布点+判断布点”的方式,与异位修复效果评估的布点方式不尽相同,因此也无布点密度层面上的优劣差异对比之分。需要注意的是,系统布点密度的最低要求是40m×40m,应根据修复面积的大小确定水平方向上采样密度,也可根据差变系数计算具体采样数量。

结合实际确定二次污染范围与检测指标

关于修复过程中涉及的二次污染区域,技术导则规定,土壤修复效果评估范围应包括修复过程中的潜在二次污染区域。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包括污染土壤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废水暂存处理区、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对于二次污染区域的检测指标,导则提到“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应包括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由于地块特征、修复方式、目标污染物等各不相同,且考虑到修复技术不断发展,原则上二次污染物指标应通过修复方案中的可行性试验等分析确定,效果评估阶段应依据可行性研究确定的二次污染物指标予以采样分析。

推进管理创新,守住风险底线,保障开发进度

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要求在修复工程运行阶段开展连续4个批次的季度监测进行修复达标初判,在修复效果评估阶段至少开展8个批次监测且监测周期不少于1年。

一些从业人员反映,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周期太长,与业主对场地开发的时间要求有所冲突。但从国内外大量案例来看,地下水修复达标后1年-2年内出现反弹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因此,为确保场地修复后的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底线,需保证地下水修复效果监测周期和频次。建议从管理思路上进行创新和突破,如允许分阶段分区验收与开发、风险管控与场地开发建设有机结合等,这在国际上有很多成功经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模式。

从技术层面而言,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是可行的。结合技术导则要求,笔者建议,对大型的、规划复杂的污染场地,可结合场地各区域开发进程,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分区域修复与开发。对异位修复场地,由于地块是否退出名录、进入开发程序只与本地块污染治理情况相关,因此建议可分阶段提交清挖效果与异位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在清挖效果达到目标要求,且明确异位土壤暂存场所、修复安排等情况的前提下,考虑地块退出名录进入开发程序。

强化后期管理,保障风险管控长期效果

技术导则要求对实施风险管控或未达到无限制使用的情况下,应开展后期管理并提出了后期管理的基本要求。

目前,有些地方对达到效果评估要求但需实施后期管理的场地严禁开发再利用,导致很多场地实施风险管控后无法进行再利用。这违背了风险管控的初衷,也不利于风险管控措施的推广应用。

实际上,土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因此,效果评估通过评审之后,在确保地块开发建设过程及未来利用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移出地块名录、进入开发程序,但需明确后期管理的相关要求并监督落实。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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