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再次修订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预防更细化
来源:更新时间:2012-07-31
刚刚结束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与此前施行的《实施办法》相比,《修订草案》不仅明确水土流失治理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突出了规划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等,还对水土流失预防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更符合当前实际工作需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于1993年末通过并施行,1997年首次修正。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四川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重点对水土保持政府责任、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修订完善。
在政府责任上,《修订草案》明确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保障,要求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在水土保持规划上,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尤其在水土流失预防上,《修订草案》在新《水土保持法》基础上,对陡坡地禁垦制度、植物保护带制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同时,对林区采伐、陡坡地营造经济林、荒坡地开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等也作了具体规定;对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综合利用制度也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