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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改后县区环境监测与执法如何有效融合?

来源:中国环境报更新时间:2019-09-20

◆赵建峰

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及监测改革工作正在深入推进。但部分地区由于统筹不够,导致监测与执法出现了脱节状态,一些县区的监测能力不能满足环境执法的需要,客观上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环境执法与监测不协调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监测与执法“间隙”逐步扩大。由于分工不同,监测与执法逐渐走向更为专业化的道路,执法人员专注于监管执法,监测人员则专注于采样监测化验。在人员充足的情况下,专业的分工更加有利于提升执法实效。然而,在当前县区级环境监管人员明显缺乏的情况下,这种过于明显的分工已经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另一方面,监测人员不足甚至缺乏的情况日趋凸显。除了新组建的综合执法队伍没有监测人员外,一些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不少原先依托市级监测中心站开展执法监测的市级及县区级环境执法队伍,在市级监测中心站上收至省监测站后,也面临着无人开展执法监测的窘况。

环境监测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决策依据,是日常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参考。推进环境执法持续有效开展,特别是在垂改后必须抓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的有效融合,不断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能力。对此,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和思考,提出三方面的设想。

一是探索推进“局队站”融合。在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过程中,各地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已经逐步落实“局队合一”体制,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逐步与局机关融合,以环境执法作为主要任务。

下一步,笔者建议,可以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队站”合一工作,改变当前环境监测站与执法队伍泾渭分明的状态。尽管监测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不同,但当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排斥监测站事业身份人员拥有执法身份,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特点,为环境监测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促进监测人员与执法人员的融合,通过借调、轮岗、混岗等多种形式,让监测人员成为执法人员,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的监测能力。

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监测能力培养。在现有体制、编制范围内,除了尽可能增加监测人员力量外,还应着力提升现有执法人员的监测能力,让环境执法人员成为人人懂监测、人人会监测的行家里手。事实上,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可以采样监测的问题,原环境保护部早有规定。《关于环境监察人员采样资格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75号)中规定:“通过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采样资格后,环境监察人员可以进行现场采样。”

也正是基于这一规定,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系统除了按规定组织监测站人员参加采样培训外,还定期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采样培训,考取采样资质证书。行政执法证、采样资格证成为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两本必备证书。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全市执法人员人人皆懂采样,人人皆可采样,有效缓解了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是在环境执法监测领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于一些没有监测人员可以混岗、轮岗的市、县区级环境执法部门而言,短期内显然难以改变监测人员编制缺乏的困境。而对于新组建的综合执法队伍而言,另行组建监测队伍更是不太现实。即使培训执法人员开展采样工作,也面临着无人开展监测化验的困境。对于这类地区而言,可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

以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为例,2018年编制预算过程中,因预见到2019年环境监测垂直改革可能对执法监测带来的影响,故结合以往监督性监测、双随机执法等常规性执法监测任务,综合考虑监管企业数量、单次监测任务费用等因素,编制了70余万元执法监测专项费用,保障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由第三方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服务,已经成为环境执法的有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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