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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长江流域统一监测体系

来源:中国环境报更新时间:2017-03-08

当前,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分散开展的状态,建议尽快构建全流域规范统一的监测体系,以支撑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潘海婷 胡桓平 张艳

今年全国两会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一些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提出了相关议案、提案。笔者认为,水环境监测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可以为长江流域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生态补偿提供依据。如果缺乏科学、系统、及时、准确的水环境监测工作作支撑,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就可能迷失方向。当前,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分散开展的状态,建议尽快构建全流域规范统一的监测体系,以支撑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整合部门资源,统筹构建水质监测网络。现在,很多地方水质监测断面设置不统一。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设置相关断面,尤其是环保、水利部门断面设置原则不一致,两部门设置的同一段河流、同一个名称的断面实际位置可能相差几百米到几公里。水利部门的水质监测断面往往与其水文监测断面一致,监测断面数量一般少于环保部门设置的断面数量。导致一些有水量监测数据的断面可能没有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一些有浓度监测数据的断面却没有水量监测数据。断面设置不统一导致数据不全面、不系统,既浪费资源又降低使用效力。

基于上述情况,建议整合环保、水利等部门在水环境监测领域的资源,统筹水质与水量监测,在兼顾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体考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多重目标的基础上设置规范统一的监测断面。各部门可分工开展监测工作,实现数据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是尊重科学,统一水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体系。长期以来,各部门从事水质监测的实验室均通过了资质认定。从理论上来说,其出具的数据均具有法律效力,且各部门评价地表水质量依据的国家标准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实际的水质监测操作过程中,两部门遵循的技术规范具有同等效力。然而,这些规范在样品采集、保存、预处理、分析方法与过程、评价要求等方面,相关部门的技术规范有很多不一致,甚至存在较大差异。同样,在监测频次和项目要求方面也不完全一致。比如,对水样的预处理,环保部门要求将水样静置30分钟,将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体的水样移入盛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在某些重金属测试前应通过0.45的微孔滤膜过滤。而水利部门要求水中重金属采样后应立即充分摇动采样器向样品容器灌装水样,防止待测物质随悬浮物沉降。这种差异使得两部门在洪水期部分地表水质监测指标结果差异较大,很可能导致水质类别存在差异。以长江流域某交界断面为例,环保部门某年总磷监测结果均满足0.1mg/L的Ⅱ类水质要求,水利部门的监测年均值则为0.132 mg/L,为Ⅲ类水质。在某年汛期8月进行的总磷监测结果显示,水利部门的监测数值是环保部门的近4倍,同一个指标结果分属Ⅳ类和Ⅱ类地表水。两部门在水质评价方面也存在差异,如水利部门将粪大肠菌群纳入评价体系,环保部门则将这一指标剔除。

监测和评价技术规范诸多不一致,使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监测结果和评价结论往往也不一致,给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建议组织专业机构研究整合现有各部门的技术规范,经过科学论证,建立一套经各部门认可并共同遵守的水质监测全过程的技术规范。同时,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监测机构间的比对监测和技术交流。条件成熟的地方还可整合部门监测的软硬件资源,建立综合的实验室统筹开展各类监测。

三是强化信息共享,建立长江流域水环境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长江流域涉及多个省份,水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必须打通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壁垒,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水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通。要将流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气象水文水质、重要污染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数据信息统筹纳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商与协调机制,解决流域生态保护中的难点与重点问题。尤其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跨界水体污染事件应对过程中,要确保信息共享互通,确保上下游协同作战,提高应对效率。

四是分步实施,确保长江流域综合监测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流域综合监测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在做好总体框架设计的前提下,用系统论的思维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建设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工作基础和资源,在充分协商、充分尊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实现各种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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