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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对象应“关照”所有野生动物

来源:中国环境报更新时间:2020-02-21

编者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法治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2月14日,天津率先修订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严惩滥食野生动物。

社会各界关于“切断疫情病毒源头、立法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渐起。如何将“野味”带离餐桌?如何准确界定野生动物?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

李挚萍,1986年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1989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3年获行政管理学博士。现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野生动物携有大量病毒,本与人类不同轨。但贪吃把“祸水”引向了人类自身。新时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体现对野生动物生存的保障和适当的伦理关怀。

中国环境报:“非典”之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提上了日程。从“保护利用”到“保护”经历了哪些历程?

李挚萍: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一样,病毒源头都来自于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自身携有大量病毒,本与人类不同轨。但由于人类野蛮的对待(滥捕、滥杀、滥吃、滥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才把“祸水”引向自身。

“非典”事件发生后,众多学者和公众要求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后在2004、2009、2016、2018年多次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充分反映了政府层面的高度重视,修法内容也推进了立法向着纵深发展。

但应该看到,公众呼吁的部分重要事项仍未得到充分“回应”。此次事件爆发后,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路径。但如果法律有漏洞,不及时补救,不法分子就会钻空子,社会影响很大,也会挑战法律尊严。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颁布的,其立法宗旨体现在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该宗旨,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2003年“非典”爆发后,立法者第一次启动对该法的修改,但立法宗旨未变。2009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样如此。

根据中央提出的“建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在立法宗旨方面,应逐步将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纳入立法目的。

2016年,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也意味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重心名符其实地落在“保护”上了,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质是正确认识及尊重人与自然内在的固有关系,强调的是一种共生、互养、平衡、制约关系,人所需要的生态条件也是其他动物所需要的,必须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条件,充分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自身。

因此,新时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体现出对野生动物生存的保障和适当的伦理关怀。

从多次疫情发生的情况来看,野生动物管理与公共安全的关系也应该是立法考虑的重要方面。建议将第一条进行修改,切实将“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人类对于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只是冰山一角。如果就此来确定其价值和命运,有可能重蹈“除四害”的覆辙。

中国环境报: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限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您认为有必要扩大至所有野生动物吗?

李挚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这一保护对象范围虽然较最早规定的“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有所扩大,但是并未能“关照”到所有的野生动物。

如果该法只适用于部分野生动物种群,而将其他种群完全排除在外,必然不利于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

人类对于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我们根据自己的认识来确定野生动物的价值并决定野生动物的命运的话,很有可能会重蹈过去“除四害”的覆辙。

因此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应包括所有野生动物。在此基础上,可将保护对象进行类型化,根据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在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制定上,将重心放在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同时从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角度增加一些法律条文。譬如野生动物进行改良、驯养、利用、观赏接触时采取防疫、防病的措施等。

同时,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修改为“本法所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动物”。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适用于纳入国家保护名录(共三级)的野生动物。有关保护和利用的禁止和限制性措施也就主要适用于名录内的动物。而目前食用后出现公共健康事件的动物,却大都在名录之外。从这个角度来看,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必要的。

全面禁食不现实:以禁食为一般规则,可为少数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制定名录,定期更新。

中国环境报:最近的两次疫情根源,都因食用野生动物而生。是否应该就此全面禁止食用交易?

李挚萍:目前,许多学者呼吁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全面禁止食用不太现实,建议进行适当的分类处理。

第一类为野生飞禽类。基于其稀缺性及携带病毒的普遍性和难以防范性,建议全面禁止食用。

第二类为陆生野生动物类。建议以禁止食用为一般规则,可以为少数可食用的动物制定名录,定期更新。这主要是基于生态平衡、生态安全和个别地方民生的考虑。

第三是水生野生动物类。包括内陆水体和海洋内的动物,这些动物人类食用较广泛,全面禁止食用影响较大,而且全球也未见此规定。建议除保护动物外,对于容易导致疾病和传染病的某些动物由国家定期发布禁止食用名录进行规范管制。

第四,对于国家不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也应该与饲养动物一样,在市场供应方面采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的方式供应,不得售卖活体。以上建议可以结合传染病防治和市场管理等法律,在修订时一起考虑。

同时,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修改为“国家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同时增加“可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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