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由国家或者政府部门投资兴建的事业单位,或者国有单位。但是,鉴于自身技术与人员的限制,现实中,一些污水处理厂采取“委托运营”的模式。政府将已有的污水处理厂,或者按照运营商的要求改造或新建的污水处理厂,交由外来的环境科技公司实际经营。污水处理厂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且国有或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对外的一系列活动,都是以污水处理厂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运营公司的名称。
这种运营模式下,一旦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什么差错,责任会直接落到污水处理厂头上。这就像我开了一家企业,但不懂经营,所以请来专业人士帮我管理运营,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承担。
2015年,河北省环保厅开展的“利剑斩污,零点行动”,就是重点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当时,有6家污水处理厂因二次检查不合格,而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
这些污水处理厂明明是在“委托运营”,是运营的第三方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违法行为,该怎么罚,各地环保部门都有不少困惑。
有的环保局认为,应该处罚实际运营企业。因为“委托运营”的污水处理厂一般都会在委托运营协议中约定,由运营方承担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包括可能遇到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所以,持上述观点的环保局甚至直接将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对象列为运营企业。
对这种做法,笔者认为,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因为委托行为,其法律后果应该归属于委托人。即便协议中约定应当由运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那也是在污水处理厂承担责任后,通过协议约定,向运营企业追偿的问题。
污水处理厂如果想避免因第三方运营公司运营不善被罚,就要避开所谓的“委托运营”模式,将“委托”变为“合作”。具体的合作模式,可以由污水处理厂与第三方运营公司协商决定,不必完全局限于现行的BT、BOT、TOT或PPP。
但有一点是必须坚持的,要求运营企业另设经营主体,不能以污水处理厂的名义对外活动,且在经营过程中,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至于另设主体后,可能在税收或补贴资金等其他方面受到损失,或增加负担,运营单位与污水处理厂协商,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作者单位: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