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价值核算贯穿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全过程,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开展生态系统价值核算,有利于架起“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之间的桥梁,是践行“两山论”的重要抓手。
福建省厦门市积极打造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的“沿海样板”,开展了为期两年(2017年-2018年)的生态系统生产价值核算试点工作。作为技术支撑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在系统总结国内外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厦门市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科目的筛选原则。这些筛选原则是构建生态系统价值核算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是衡量各种生态系统服务是否应纳入核算范围的标尺,具体包括8项原则。
生物生产性原则
生物生产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由生物生产而持续产生的、可再生性的服务,单纯由自然界物理化学过程产生的、不可再生性的服务不应予以核算。
生态系统服务产生于生物生产过程,生物生产参与的生态系统服务是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的对象和基础。有一些生态系统服务,如煤、石油、天然气等矿产原材料是长期地质过程产生的;海洋内河航运、水利发电、闪电过程产生的空气负离子等是生态系统中物理化学过程产生的。这些没有生物生产过程参与的生态系统服务,是不可持续更新或是不受人类控制的,不能纳入生态系统价值核算。有些生态系统服务,如农林产品、旅游休憩等是生物生产活动和人类生产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能将生物生产和人类生产明确区分,则应只将生物生产产生的服务纳入生态系统价值核算。而如果很难区分,则可将此项服务全部纳入核算。
人类收益性原则
人类收益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对人类福祉最终直接产生收益的服务,不对人类福祉产生直接收益的,或仅是生态系统自身维持功能,或生态系统服务中间过程产生的一些服务收益不应予以核算。
生态系统服务的产生需要通过复杂的生态功能和过程才能实现,有些生态功能和过程对生态系统自身维持非常重要,但对人类福祉却不直接产生收益,如生物地球化学循环、土壤形成、植被蒸腾、水文循环过程等。植物授粉、病虫害控制等是粮食林木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过程,但对人类福祉没有产生直接收益,最终体现在人类收获的农林产品中。为避免核算内容重复,这种服务也不应予以纳入。
经济稀缺性原则
经济稀缺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具有经济稀缺性,数量无限的,或人类没有能力获取控制的生态系统服务不应予以核算。
生态系统服务的稀缺性,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原始社会,生态系统服务基本不存在稀缺情况,但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很多生态系统服务的数量相对于人类无限增长的欲望及生产、生活需要来说都是有限的,如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源等。一些生态系统服务,如阳光、风、氧气等自然界广泛存在、数量无限或人类无法控制利用的,不应予以核算。
保护成效性原则
保护成效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能够灵敏体现出人类保护、恢复或破坏活动对生态系统影响或改变的服务,主要取决于其地理区位、自然状况的服务或人类无法控制的服务不应予以核算。
大部分生态系统服务对人类活动敏感,随着人类保护或恢复措施而增加,随着人类过度利用或破坏而减少。也有一些生态系统服务对人类活动不敏感,或数量特别巨大且不受人类控制,如海洋的温度调节服务,阳光、风等气候资源。如果将这些生态系统服务纳入核算,会使一些区域的生态系统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地理位置或自然本底,从而掩盖了其他生态系统服务的贡献。
实物度量性原则
实物度量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在当前科学技术等条件下可明确度量实物量的服务,无法准确获取其实物量的服务不应予以核算。
生态系统服务的消费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特征,大多没有在市场中得到体现,也就没有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合理价格体系,只能在实物量核算的基础上,采用替代市场价值法、模拟市场法等进行货币化。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系统价值核算必须以相对精确的实物量核算为基础,以实物量核算作为价值量核算的前提,没有实物量仅有价值量的生态系统服务不应予以核算。
实际发生性原则
实际发生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生态系统实际为人类提供的服务,未发生的、潜在的或采用虚拟假设方法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不应予以核算。
由于未发生的、潜在的或虚拟的生态系统服务只是有条件和假设性的,大多没有相对应的、客观的实物量,所采用的核算数据和方法人为主观偏好干扰大。如果将这类生态系统服务纳入核算,会使得核算结果主观随意性太强,核算结果不具可重复性和可比性。
数据可获性原则
数据可获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其实物量可以通过实际监测数据直接测量或模拟验证的服务,没有实际监测数据只能通过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参数进行实物量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不应予以核算。
实际监测数据是准确客观核算生态系统价值的基础。开展实物量核算时,应优先采用各行业部门的日常业务监测数据和定期开展的资源清查数据。这些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采用科研项目一次性监测调查获取的数据。在缺乏以上数据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开展补充性调查监测,应不予以核算。
非危害性原则
非危害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对生态系统自身功能有益或无害的服务,而可能对生态系统自身承载力产生危害的服务不应予以核算。
有些生态系统服务类型在超过一定规模和范围时,可能会对生态系统本身产生危害。比如,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净化水质、空气及固体废弃物处置作用,通过容纳、吸收和降解污染物为人类提供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源等生态产品。这在一定限度内不会对生态系统本身产生影响,但当人类向环境中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一定程度后,不可避免地会对生态系统产生危害。因此,这类有可能对生态系统自身产生危害的服务应以干净水源、清新空气等其服务的最终产品代替,以环境质量代替污染物排放量,来衡量生态系统对环境的净化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