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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傅里叶红外VOCs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互联网更新时间:2018-09-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大不超过 15 μmol/mol,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

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大不超过 100 μmol/mol,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仪器检出限 instrument detection limit

仪器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定性检出待测物质的小浓度。

3.2

定量测量重复性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repeatability

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基于待测组分仪器示值的测量精密度,用仪器连续多次测量

同一标准物质时基于某一或多个待测组分仪器示值的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3.3

干扰成分 interference component

对待测组分的检测存在影响的样品成分。

3.4

平行性 parallelism

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两套同型号系统对同一被测物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

3.5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1

从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4 仪器的结构组成

4.1仪器整体结构组成

仪器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输送单元、样品预处理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辅助设备等。依据仪器测量方式的不同,仪器可能具备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组成。仪器应可以测量样品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显示、存储、输出和打印监测数据和报表。

4.2样品采集和输送单元

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1.4和 5.2.4。

4.3样品预处理单元

主要包括样品过滤设备和除湿设备等;预处理设备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1.4 和 5.2.4。

4.4分析单元

用于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测量分析。

4.5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

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的具体技术要求见 5.1.4 和 5.2.4。

4.6辅助设备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便携式仪器,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置以及凝液排放装置等。

5 技术要求

5.1Ⅰ型仪器技术要求

5.1.1 外观要求

5.1.1.1 仪器应具有铭牌,铭牌上应标有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

5.1.1.2 仪器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2

5.1.1.3 仪器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5.1.1.4 仪器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5.1.2 工作条件

仪器在以下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

a)室内环境温度:(15——35)℃;室外环境温度:(-20——50)℃;

b)相对湿度:≤85%;

c)大气压:(80——106)kPa;

d)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

注: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5.1.3 安全要求

5.1.3.1 绝缘电阻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仪器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20 MΩ。

5.1.3.2 绝缘强度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仪器在 1500 V(有效值)、50 Hz正弦波试验电压下持续 1 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仪器应具有漏电保护装置,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击等对系统造成损坏。

5.1.3.3 防护等级

仪器应至少达到 GB/T 4208 中 IP55 防护等级要求。

5.1.4 功能要求

5.1.4.1 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要求

5.1.4.1.1 样品采集部件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 120℃,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仪器软件中显示查询。

5.1.4.1.2 样品采集部件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应不影响待测污染物的正常测量。

5.1.4.1.3 样品传输管线应长度适中。当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 80℃,且高于采样压力条件下气体样品的水露点值和烃露点值(以大值为准)不低于 20℃,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1.4.1.4 样品采集和传输部件应具备完成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5.1.4.1.5 样品传输管线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

5.1.4.1.6 仪器应具备较好的便携及移动性,仪器总质量(含采样和预处理设备)不超过30 kg。

5.1.4.2 预处理单元要求

5.1.4.2.1 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5.1.4.2.2 如需设置除湿设备,应保证在样品除湿过程不会引起气态污染物的损失。

5.1.4.2.3 预处理设备的材质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

3

5.1.4.2.4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并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1)μm 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5.1.4.3 分析仪器要求

5.1.4.3.1 分析仪测量池温度控制在 80℃以上,确保高沸点的组分不出现冷凝。

5.1.4.3.2 利用高纯氮气或者氮气发生器对分析仪进行吹扫。

5.1.4.4 校准功能要求

5.1.4.4.1 应能用手动和/或自动方式进行校准。

5.1.4.4.2 应能用外标法进行校准。

5.1.4.4.3 采用单点校准的仪器,采用组分浓度约等于(±10%以内)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仪器检测范围的 50%的标准物质;采用多点校准的仪器,至少采用一种组分浓度约等于(±10%以内)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仪器检测范围的50%的标准物质。

5.1.4.5 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要求

5.1.4.5.1 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小或大值保持不变。

5.1.4.5.2 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5.1.4.5.3 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

5.1.4.5.4 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5.1.4.5.5 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

5.1.4.5.6 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5.1.4.5.7 仪器应具备网络传输功能,可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进行传输。

5.2Ⅱ型仪器技术要求

5.2.1 外观要求

同 5.1.1。

5.2.2 工作条件

同 5.1.2。

5.2.3 安全要求

同 5.1.3。

5.2.4 功能要求

除应满足 5.1.4 要求外,仪器样品采集部件还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10)μm 粒径以上的颗粒物,样品传输管线加热温度还应高于废气温度。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仪器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注:过高的样品湿度会对仪器结果产生过大干扰,仪器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原文详见附件)

原标题:环境空气和废气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相关资料下载:环境空气和废气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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