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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规处置餐厨垃圾最高罚10万

来源:更新时间:2013-01-11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生活垃圾谁排放谁付费原则,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作为中国首部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作出硬性规范的政府规章,《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起饱受争议。

总结了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后,2013年1月9日,广州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据广州市法制办介绍,本次共修改了16条,新增4条,删除1条。修改后的《规定》共33条。

广州市法制办法规处的黄轮彪是该征求意见稿的项目经办人。据他介绍,本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拟在《规定》中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排放者付费原则,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此外,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修改为对单位处以每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仍然处以每次50元罚款。

【新增】

收费原则:排放者付费

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规定:拟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排放者付费原则,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实行阶梯式计量管理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区向城市生活垃圾终处理区支付生态补偿费的机制。

据黄轮彪介绍,结合广州市正在推进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收集容器:因地制宜、按需设置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源的主要类别,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的原则进行配置: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再生资源回收站设置:便于交售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规定:社区应当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对此,黄轮彪解释:“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明确规定,‘回收站点建设要根据本区县(市)大小、社区人口与户籍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或亭式简易建筑’。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范,增加本条内容。”

【修改】

垃圾分类:调整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范围

在“有害垃圾”中,删除“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这句话。

在“其他垃圾”中,删除“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以及“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黄轮彪解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方式,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直接依照上述《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可,故删除。大件垃圾的概念较难界定,有些大件垃圾不一定就属于其他垃圾,也可能是可回收物或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同时,“塑料类、玻璃类……”的表述与其他项可回收物的表述有重复,容易引起混淆,故进行修改。

大件垃圾:调整分类和方式

对大件垃圾的分类和投放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单独进行规范。《规定》根据生活垃圾的性质不同,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据黄轮彪介绍,大件垃圾是按照体积标准进行分类,原来是将大件垃圾归类为其他垃圾的,这样的归类与分类标准有出入,由于大件垃圾的特殊性,此次修改将大件垃圾独立出来进行规定,即不悖于分类标准,又便于操作。

餐厨垃圾:鼓励就地就近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餐厨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既减轻运输压力,又避免运输过程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而且可以缓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压力。

投放指引:增病媒生物和电子垃圾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病媒生物应当投入到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收集点,统一运到卫生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电子垃圾应当按照《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放。

由于《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分别对病媒生物和电子垃圾的处理做了规定,故增加作为病媒生物和电子垃圾的投放指引。

不按规定分类:每次都罚

根据执法部门的意见,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修改为对单位处以每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仍处以每次50元罚款。

黄轮彪介绍说,原《规定》是按体积(每立方米)计算,但执法部门认为难以操作,垃圾要测量体积比较复杂,加之垃圾的体积还容易因为挤压或者流失水分而发生变化,故按次计算更便于操作。

不按规定处置:最高罚10万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未按规定分类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前则是未经许可接纳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和2万元以下罚款。

黄轮彪表示,对于此前单位按立方米进行处罚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将原按立方米进行处罚的规定修改为按次数进行处罚,更具可操作性。同时,由于《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于2012年7月26日进行修改,广东省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加大对未按规定分类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强威慑作用,将第(六)项中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提高至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监督范围:增加互联网媒体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涉及用地:应公示规划草案

第八条还增加了“专业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设置主体:增加镇政府一级

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主体中,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了镇人民政府。

“目前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工作有很多都是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的,故增加‘镇人民政府’作为设置的主体。”黄轮彪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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