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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金融生态环境正外部性

来源:中国环境报更新时间:2016-11-14

不久前召开的第八届“绿色财富(中国论坛)”上,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发布了《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与中国银行业绿色化报告》。报告提出了金融生态环境外部性理论。对此,我们与有关专家进行了对话。

应建立基于金融行为正外部性的生态环境激励机制,激励金融机构的正外部性行为,进而形成金融行为与生态环境发展相融合的状态。

对话人: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所长 王小江

采访人: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张瑾

金融生态环境外部性理论是什么?

■金融行为会产生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而金融行为的外部性可能带来环境破坏,直接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中国环境报:《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与中国银行业绿色化报告》提出了金融生态环境外部性理论。这一理论的提出基于什么样的研究?有哪些结论性成果?

王小江:《报告》建设性地提出了金融生态环境外部性理论。认为金融行为与生态环境发生关系时,存在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这为中国绿色金融发展与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基础理论支持。

《报告》引用了中国近10年至20年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变化和金融状况的数据,在数据的基础上分析各种行为的历史趋势、发展状况,进而分析各种行为之间的递进关系、占比关系、增量关系及行为的各种后果。

通过对金融与生态关系进行论证,《报告》在数据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金融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变化之间的关系,从变化关系可以看出,金融系统的资源配置存在正、负的生态环境外部性问题。

金融行为会产生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而金融行为的外部性可能带来环境破坏。这种外部性分为正的生态环境外部性和负的生态环境外部性,直接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根据金融行为外部性理论,金融行为与生态环境可能产生3种结果。第一种是正外部性,即金融行为产生正外部性的效果,促进教育社会利益的公共环境的改善,但金融机构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行为的社会利益大于自身的利益。由于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下降,在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补贴下,单纯依靠品牌影响,金融机构易失去长期发展绿色金融的基本动力。所以我们应建立基于金融行为正外部性的生态环境激励机制,激励金融机构的正外部性行为,进而形成金融行为与生态环境发展相融合的状态。

第二种是均衡状况,即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的生态效益都能得到满足,使绿色金融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第三种是金融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负外部性。多年来,银行为污染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贷款,间接地对环境污染负有责任。金融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负外部性,金融机构不对自己的生态环境外部性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反而在此行为中可能受益。在某些行业,如钢铁行业,金融对生态环境甚至起到负作用。因此,金融行为的生态环境责任系统建设应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核心环节,成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关键。

哪些因素制约金融生态环境正外部性?

■发展技术路线图不明确,缺乏系统理论支持,缺乏金融行为动力支持,发展不均衡。

中国环境报:当前有哪些因素制约金融生态环境正外部性?

王小江:当前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6方面因素制约着金融生态环境正外部性作用的发挥。一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技术路线图不明确。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12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我们对绿色金融的理解主要是贯彻国家的环保政策与制度,金融成为国家环境保护的手段之一。但对绿色金融目标、绿色金融技术、绿色金融政策、绿色金融制度等没有一个关系、目标、程序等明晰的认识。绿色金融主要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技术路线图的不明确,导致金融机构之间、国家各部门之间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以及考核标准的冲突,其结果就是各部门、各机构之间不能形成合力,绿色金融的效果被大大地减弱。

二是绿色金融发展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支持。导致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所必须的目标体系、责任体系、动力体系、产品体系、运行体系、技术体系、信息体系、奖罚体系及生态环境体系的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内在联系性。虽然部分金融机构和部分资金进入节能环保产业和生态系统,但由于对金融整体运行的绿色化控制,导致金融业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的系统没有建立起来。

三是没有建立基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完善的绿色金融运行模式。绿色金融要求金融行为必须对生态环境负责,是基于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的金融运行模式,它的运行目标是生态环境效益的最大化。绿色金融的产出既包括金融利益又包括社会利益。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从单纯的经济效益模式向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重运行模式改变。但生态效益的运行机理、运行过程、运行关系、运行技术与经济目标的模式完全不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套基于生态环境目标的新模式。但就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看,新的运行基本没有建立,严重影响金融对生态环境保护作用的发挥。

四是绿色金融发展缺乏基于金融行为的动力支持。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责任,二是经济激励。金融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负外部性,但金融机构又不对自己的生态环境外部性行为承担任何的生态环境责任。在此情况下,由于金融机构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反而在此行为中可能受益,使得金融机构不可能自愿地参与生态环境的风险防范中去。因此,金融行为的生态环境责任系统建设应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核心环节,成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关键。

五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非均衡。在实践领域,相关政策和规定虽然陆续出台,但尚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各银行的绿色信贷起步早晚不一,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在信息披露上也没有形成完善的、统一的体系,这从侧面也能反映出整个银行业的绿色信贷仍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可以说依然停留在表面。这种非均衡状况严重影响绿色金融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作用的发挥。

六是没有建立基于生态系统与金融系统协同的宏观调控系统。现有的绿色金融政策和制度的建设基本基于金融机构对企业生态环境行为影响的控制,而缺乏对金融政策和制度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与调控系统的建设。金融政策与制度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缺失,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金融整体行为生态环境影响缺乏约束性,失去金融系统对生态环境外部性的控制,没有达到以金融手段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金融系统生态环境风险缺乏系统性认识与防范,进而使得环境风险在金融风险的整体比重上升,不仅影响金融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关系,可能导致金融系统与社会系统、经济系统风险的全面上升,成为金融危机的潜在影响因素。

如何促进金融生态环境正外部性作用发挥?

■金融机构从单纯的经济效益模式向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重运行模式改变。

中国环境报:如何促进金融生态环境正外部性作用发挥?

王小江:绿色金融要求金融行为必须对生态环境负责,是基于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的金融运行模式。运行目标是生态环境效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从单纯的经济效益模式向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重运行模式改变。

首先,建立多层次绿色金融责任体系。有责方能有行动。外部性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自发的积极性参与到绿色金融的具体实施中,反而有可能与企业达成基于利益的同盟。因此,建立一个从基本约束到道德约束的完整责任体系是绿色金融产生动力的基本源泉。

多层次责任体系应包括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绿色金融契约责任体系和绿色金融道德责任体系。根据中国绿色金融所处的发展阶段,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并在工作中坚持明确责任。同时,落实绩效评估和责任的处罚与奖励,促进中国绿色金融多层次责任体系的完整建立。

其次,建设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绿色金融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多学科的交叉体系。从绿色金融目标到绿色金融绩效落实,涉及到宏观与微观的行为变化,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结合的相互验证。金融的融资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单一渠道无法真正落实绿色金融管理的初衷。比如,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和贷款的相互转换等。

第三,建设基于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绿色金融风险体系。《环境保护法》加大生态维护和环境损坏的范围与力度,金融行为将与环境损失直接相连,这将使金融行为的风险,从环境信用风险扩大到环境责任风险,金融机构有可能成为环境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因此,金融行为的环境外部性需要我们从宏观到微观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而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环境风险的有效抑制。

金融是生态、社会、经济运行的核心,金融对生态、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起到前置、分配、风险管理与调控的作用。要发展绿色金融,首先必须对绿色金融与经济发展、社会运行和生态环境的内在关系进行系统性分析,进而剖析绿色金融应用领域的运行规律、规则、目标、方向、标准、绩效等,方能客观认识绿色金融,进而去把握绿色金融工作,把绿色金融的作用发挥到最优。

王小江,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所长。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绿色银行评级制度研究》《以绿色信贷标准 推进“十二五”相关目标实现》等项目。主持开展《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商业银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等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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