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8年“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环保部)、2011年“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之后,2013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方案(试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正式拉开序幕。根据《建设方案(试行)》要求,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地区需编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2月17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申报以省级以下地区为主,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不超过两个地区,申报地区不局限于辖区范围大小,有关地区也可按流域、区域等联合申报。
本次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申报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编制与初报、论证与初审、上报、评审、公示与批复等环节。
表 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申报核心环节
环节
内容
参与方
时间
初报
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会;
申报地区
论证与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对申报地区《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根据申报条件、建设目标体系等对申报地区进行初步审查;
省级发改委及相关厅局单位
上报
《实施方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省级发改委、申报地区
2014年2月17日前
评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委
公示与批复
对通过评审的地区进行公示,批复《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国家发改委
申报要点
《建设方案(试行)》明确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五项申报条件和五类建设目标,据此,各拟申报地区在进行示范区申报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约束性指标十分具体、可量化,是跨不过的“红线”。
《建设方案(试行)》明确要求申报地区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节能减排、耕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等资源环境类约束性目标,并自“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这七项量化约束指标成为申报先行示范区的基础条件,同时还要求近年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拟申报先行示范区的地区首先不能跨越这几条“红线”。
第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和先行示范基础。
此次先行示范区的申报条件中,在强调经济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同时,将体制机制建设、管理制度创新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强调申报地区要具备一定先行示范的基础,鼓励与现行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环保等生态文明相关试点示范相结合。
第三,建设目标体系更为全面均衡、可操作。
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体系列举了经济发展质量、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培育、体制机制建设等五类建设目标,在强调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与保护的同时,综合了经济发展、文化培育、体制机制建设等指标项目,对示范区建设的考察更为全面与均衡,二级指标设置均可以方便地量化考核,使指标体系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第四,注意多部门的沟通与衔接。
此次先行示范区建设参与部门更广泛,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因此,无论示范区的申报还是后续实施建设,都要加强与国土、水利、农林等部门的沟通和工作衔接。
第五,此次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申报是开放的体系,不局限于地市县的行政区划,可以按区域或者流域联合申报。
第六,此次示范区选取,将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是否认真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成为申报条件之一。